土地储备机构联谊会章程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4-26

土地储备机构联谊会章程

 (2005年4月22日土地储备机构联谊会成立大会通过  2007年
12月5日土地储备机构联谊会第三届年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是为落实和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推进土地储备制度的规范化发展,加强各地土地储备机构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合作,由部分城市的土地储备机构自愿成立的非营利会议组织。
第二条 联谊会拥护和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致力于建设集合土地储备机构的广纳群言、集中智慧、共谋发展的桥梁和纽带。以广泛联系、增进交流,支持和服务于推进土地储备事业发展为宗旨,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开展活动。
第三条 顾问单位为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对联谊会的重大活动给予指导。专家顾问组由若干宏观经济专家和国土资源专家等组成,参与联谊会的研讨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四条 联谊会成员由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和部分城市土地储备机构等单位组成。
第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经联谊会理事单位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即可成为联谊会成员。
第六条 成员单位有权参加联谊会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论坛、专题讲座,及有关各种交流学习和考察活动,有权对联谊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成员单位有权享有联谊会提供的各种有关科研、学术、社会活动、合作等方面的信息。
第八条 成员单位必须遵守本章程,积极支持和参加联谊会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组 织
第九条 成员大会是联谊会的基本组织形式。成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成员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举行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 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组成,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秘书长由理事长指定。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根据章程和成员大会的决议,负责联谊会工作。
第十一条 理事单位的产生需由本单位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后提名,由成员大会投票产生。当选的理事单位应指派专人代表参加理事会,专人代表原则上为联谊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提出,报理事会批准同意。每届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提议,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理事会实行轮值会议主席制度,由会议承办单位担任会议主席主持会议,并负责会务的组织工作。会议承办单位应在当届联谊会结束前,按照成员单位自愿申办与理事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并由当届联谊会表决通过。会议时间和议题由理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理事长单位,由秘书长及其他成员组成。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负责督促有关决议和重大事项的实施,联系各成员单位,编发《土地储备》内部期刊。
第四章 任 务
第十五条 促进全国土地储备机构之间的交流,发挥重点土地储备机构制度创新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六条 通报全国土地收购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不断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为协调解决城市土地储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政策咨询平台,增强联谊会的凝聚力。
第十八条 总结交流重点城市在开展土地储备工作中的经验做法,讨论存在的问题,研究具有针对性的鼓励政策,明确下步工作方向和重点。可采取经验交流、专题报告、专题研讨、培训、参观等方式。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联谊会活动经费由全体成员单位依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承担,原则上实行会议承办单位自筹与成员单位赞助相结合的方式筹措。日常经费由理事长单位自筹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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