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土地储备机构的规范管理,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将审核通过的《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二批)》予以印发。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二批)》传达至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附件:《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二批)》(略)
201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