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土地储备机构的规范管理,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将审核通过的《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一批)》予以印发。
部将定期更新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为名录以外的机构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部将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增加土地储备信息模块,对名录内的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运行进行监测监管。名录内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将纳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各类融资等相关信息及时上传。相关信息与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部门共享。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一批)》传达至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附件:《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一批)》(略)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