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整理项目实施中保障项目区农民权益的几点思考
冯连伟 李静 崔亮 苏超 (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 276000)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是惠及农民群众的建设活动,通过对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田、水、路、林、村、电综合整治,实现项目区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不仅有效的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种植条件,而且为项目区农民增收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做出了极大贡献。但是也应看到由于土地整理项目在选址规划和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未完善的地方,项目区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还未完全落实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和长效机制的建立。进入新时期,必须从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出发,把土地整理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平台,把实施土地整理项目农民是否满意作为是否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切实保障土地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区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一、 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保障农民在土地整理项目选址、项目规划设计和项目实施上的知情权,对取得项目区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应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保障农民在土地整理项目选址上的知情权。国土部门和乡镇政府在项目选址时,要通过召开项目选址座谈会,宣传土地整理项目对村庄建设和农业生产的推动作用,听取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的意见,详细了解村民对项目的要求和支持程度。 2、 保障农民在项目规划设计上的知情权。在土地整理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阶段,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农户走访、回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让项目区的农民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对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量、质量标准等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在项目下达批复后立即向项目区群众公告项目的基本情况、规划设计的基本内容,让项目区群众提前做好准备。 3、 保障农民在项目实施上的知情权。项目正式实施以前,必须把项目每个标段的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开工时间、工程建设的内容、工程量、建设质量标准、预算、施工计划等内容对标段涉及村庄的村委及村民进行告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土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竖立标识牌,载明所施工的单项、单位工程名称、建设标准、工程量等基本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 保障农民的参与权 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离不开项目区群众的参与和支持,无论是工程的施工还是工程质量的监督,都需要项目区农民的参与。保障农民的参与权,应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保障农民的用工参与权。土地整理项目建设的内容主要包含土地平整、农田水利、道路林网等,其中防护林的栽种、PVC管道的埋设、排水沟的挖掘等技术含量不高的工程很容易被农民掌握,可以吸收农民直接参与项目施工,让农民在项目实施中直接受益。国土部门在与工程中标企业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要求尽量使用项目区当地农民工,要根据项目区农民工的技术水平和工程的施工技术含量来确定适当的农民工用工比例,一般来讲对于那些施工技术含量不高或者有建筑行业经验的返乡农民工较多的项目区,可以规定较高的农民工用工比例,甚至是全部雇佣。 2、项目质量监督参与权。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的基础上,项目区村庄应推选2-3名富有工程施工经验、在村中有威望的村民或村干部担任质量监督员。为了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国土部门要对质量监督员进行技术培训,向其讲解工程的建设内容、质量标准、施工期限和监督方法等内容,明确职责,持证上岗,凡是质量监督员认为不合格的工程,有权向专业监理人员进行反映,确保工程质量。 3、项目验收的参与权。项目完成后,工程能不能用?工程效能如何?作为项目直接受益者和工程使用者的项目区农民最有发言权。因此在项目的单项、单位工程验收及项目完工后报请验收时,国土部门应通过座谈、走访及问卷调查的形式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对认为单项、单位工程特别是隐蔽工程质量不过关的不得继续施工,对项目完工后认为质量还存在问题的不得报请验收,直至整改达标才能复工或申请验收。 4、规划设计变更的参与权。项目实施单位在提出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申请时,要征求和尊重项目区村民的意见,使变更后的规划设计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为土地整理工程发挥长久效益奠定基础。 三、 保障农民的受益权 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的根本目的就是增加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业种植条件,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必须充分保障项目区农民可以从新增耕地、水利设施等项目成果中受益。国土部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来保证农民群众的受益权: 1、保障农民权属调整时的受益权。土地整理项目涉及项目区农户的权属调整,面广量大,国土部门要充分发挥项目区乡镇政府及村委的协调作用,成立土地权属调整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工作班子,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确保项目区每个村庄、每户农民都享受到土地整理带来的便利。 2、保障农民享有新增耕地的受益权。新增耕地是土地整理的主要成果之一,也是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方式。对新增耕地数量较多的项目,可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将新增耕地落实到农户耕种,也可采取将新增耕地用于新增人口耕地的补划或优先承包给本村村民耕种,收取的承包费主要用于本村公益事业及项目区道路、水利工程的管护。 3、保障农民享有项目成果管护使用的受益权。土地整理项目成果中的水利、电力等设施可以有效的提高农业生产的便利性和增加农业产量,提高农民的收入,因此要充分的保障农民享有项目成果管护使用的受益权,具体来说应该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健全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成果完好性。将专业管护与群防群护相结合,按照“谁承包,谁管护,谁受益;谁破坏,谁维修,谁赔偿”的原则,建立“以群众自我管护为主,乡镇政府定期监督检查、国土部门不定期抽查为辅”的立体管护制度。 二是积极探索水利、电力等设施的有偿使用,减少资源特别是电力和水资源的浪费,提高设施的利用率。对于利用率高、效益明显的水利、电力设施(主要是用于浇灌经济作物、菜园等附加值较高的作物),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确定给本村村民进行承包,实行有偿使用。
冯连伟 临沂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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