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不能因噎废食


来源:    作者:    2009-02-24   

土地整理不能因噎废食 

编辑部:

    最近到中部某省采访,一些地方的同志向记者反映了一个情况:近两年来,土地整理项目在该省一些地方遭到冷落,这些地方向上争取土地整理项目的积极性有所减退,有的地方领导甚至表示,今后不要再去争土地整理项目,即使上面给也不要。


    土地整理本是件好事。不但可以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进而增加粮食产量和农民收入,还可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进新农村建设,是名副其实的民心工程。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一些地方对土地整理项目热情消减,甚至退避三舍呢?


    原来,问题主要出在几个方面:首先,一些地方市场环境复杂,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整理项目招标中容易“得罪人”。土地整理项目招标时,很多企业蜂拥而至,竞争激烈。一些企业委托政府官员或“有面子”的社会人士给国土资源部门打招呼,施加压力。“假如有10家企业找人打了招呼,最终只有1家中标,其余9家的委托人可能怀恨在心,找机会打击报复,给我们小鞋穿”,一位国土资源部门的同志感慨地说。为此,一些地方的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整理项目心存顾虑,认为与其“树敌”,不如少搞,或者干脆不搞。


    其次,在一些地方的国土资源部门看来,土地整理不光费时、费力,还给自身带来了额外的经济负担。国资和省投项目的施工时间通常为1年左右。其间接待任务很重,除了投资方不时来检查指导,当地纪检、检察、审计等部门也常来监督、审查,各路人马你方唱罢我登场。由于土地整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动用毫厘,因此接待费用全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买单,造成国土资源部门不堪重负。


    再其次,土地整理工作尚不够完善,给项目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比如:一些项目区内存在房屋、树木、鱼塘、坟冢等附属物,需要清理。而土地整理项目资金中没有设立“地上附属物补偿费用”,群众得不到补偿,有时会阻挠施工。又如:土地整理项目开工后,会把一些荒山、荒坡、荒滩整理为新增耕地。这些荒地往往是一些产权不清的闲置资源,过去无人问津,实施项目后却成了与之搭界各村组争夺的对象。在产权归属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一些村组不让项目施工。再如:土地整理项目的个别单项工程设计标准不高,与群众期望借助项目建设彻底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要求有差距。一个较普遍的例子是:大多数土地整理项目设计的田间道路为砂石路面,而许多群众希望能建成水泥路面或柏油路面。显然,后两者的工程造价远高于前者,而地方国土资源部门不可能自筹资金追加投入,提高道路建设标准。群众的意愿得不到满足,有时也会和施工方纠缠。


    由于上述原因,一些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对牵头组织开展土地整理项目心情复杂,缺乏动力。记者呼吁,这种现象一方面急需引起国土资源部门高层的重视。另一方面,对土地整理事业,一些地方国土资源部门也不能因噎废食,消极对待。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而土地开发整理是科学利用土地资源、减缓耕地面积下降、保持和增强农业发展后劲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造福子孙后代的千秋大业。为解决一些地方对土地整理项目消极怠慢的问题,记者提几点建议:


    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端正认识,土地整理不是想搞就搞,不想搞就不搞,而是不可推卸的任务。党中央、国务院明令18亿亩耕地保有量要坚守到2020年,而完成这项艰巨的任务,关键要靠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履行职责,付诸努力。尤其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不断强化耕地保护责任意识,要充分运用土地整理这一补充耕地的重要手段,加大开源力度,切实完成各自辖区范围内的耕地保有任务。


    二是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增强宣传意识。通过宣传,营造有利于实施土地整理项目的社会氛围,尤其是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支持,让他们理解实施土地整理项目,是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器”,让他们成为实施土地整理的坚强后盾,特别是在各方利益发生碰撞时能出面协调解决。


    三是土地整理工作应注意倾听民声、顺应民意。不管是国投、省投还是地方投资,都应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项目区群众的利益诉求,通过适当增加项目投资额度,提高工程建设标准,把土地整理的着力点,从过去单纯追求耕地质量的改善和提高,扩展到全面改善村庄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条件的层面上来。对群众迫切希望解决的附属物补偿等问题,也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相应政策,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从而为土地整理工作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四是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摆正位置,不折不扣地履行土地整理中应承担的职责。不能见困难就打退堂鼓,也不能患得患失、斤斤计较,更不能与群众闹情绪、搞对立。要把土地整理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农民致富服务的重要举措,真正赢得地方政府及百姓对土地整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本报记者 沙玛建峰  本报通讯员 杨国生)

信息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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