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中外的农用地评价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古今中外无不高度重视农用地评价工作。
我国早期的农用地评价是为制定税赋服务的。早在4200多年前《禹贡》记载,将九州农用地评为三等九级;战国时的《管子·地员篇》按农用地生产力将土地分为18类,按其性质分为上土、中土、下土三等。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农用地分等定级。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各个朝代都或多或少地开展了农用地评价工作。从秦汉到明清,一直到新中国的查田定产,实际上都对土地进行了等级划分。改革开放以后,土地评价、土地分等定级也和其他学科一样蓬勃兴起。
国外农用地评价研究同样是为农用地征税发展起来的。1877年,俄国的库恰耶夫为了查明土地税和土地质量的关系开展土地评价;1933年,美国提出“斯托利指数分等”(STR)和康乃尔评价系统;1934年,德国财政部提出《农地评价条例》;1961年,美国正式颁布土地潜力分类系统;1976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发布《土地评价纲要》。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比较系统的土地评价研究工作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中国科学院。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中期编绘了《中国1∶100万土地资源图》;20世纪80年代末,与北京农业大学进行了作物生产潜力研究。但是,这个成果的全国可比性比较差。二是农业部门。1986年研究制定了《县级土地评价技术规程(试行草案)》,主要以水、热、土等自然条件为评价因素,划分农用地自然生产潜力的级别;1996年颁布了行业标准《全国耕作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把全国划分为7个耕地类型区、10个耕地地力等级。这两个评价方法也没有实现全国可比,而且没有组织开展调查,形成全国性调查评价成果。三是土地系统。1989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拟定了《农用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征求意见稿)》,并在全国组织了7个试点县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90年代中期,在试点基础上,对《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讨论稿)》。
土地部门提出的农用地评价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找到了解决成果全国可比的方法,在技术上实现了全国可比;二是把评价成果的应用目标从服务于农业生产、科学研究,调整到服务于最严格的土地管理上,突出了农用地评价及其成果在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
来源:国土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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