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函〔2009〕29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2009年第一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周转指标的批复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宁夏省(区)国土资源厅,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河北等13省(区)国土资源厅上报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们所报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请结合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严格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的规定,完善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一步明确挂钩试点工作台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二、按照总量控制、分步推进的原则,同意下达13省(区)2009年挂钩周转指标15.275万亩,开展挂钩试点工作,其中河北省12000亩,内蒙古自治区5250亩,辽宁省18000亩,吉林省12000亩,黑龙江10500亩,福建省9000亩,江西省10500亩,河南省20000亩,湖南省12000亩,广东省15000亩,广西壮族自治区10500亩,云南省10500亩,宁夏回族自治区7500亩。 三、严格依据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按照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的安排,合理确定挂钩试点市、县,并按照国土资发〔2008〕138号文件的规定,抓紧指导试点市、县安排挂钩项目区,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尽快开展挂钩试点工作。 四、各试点市、县要结合新农村建设,以土地整治为平台,以增减挂钩为主要手段,引导、聚合各类资金,共同投入挂钩试点项目区集中使用,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整体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挥土地整治的总体效益,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五、挂钩试点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搞好协助,共同推进。试点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挂钩试点工作涉及农户的收益分配、安置补偿、社会保障、生产发展等制定具体措施,保证挂钩试点实施后农民利益不受侵害,长远生计有保障。要对拆迁农户的宅基地和房屋价值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六、试点市、县所在的省(区)国土地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试点管理;加强技术和政策指导,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加强业务培训和观摩交流,不断提高试点管理水平;加强挂钩试点的宣传工作,发挥宣传舆论的引导作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挂钩试点的日常监管,及时向部反映试点工作情况。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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