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中怎样保障农民权益


来源:    作者:    2009-09-23   

土地整理中怎样保障农民权益 

董随祥


  土地开发整理通过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使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不仅有效增加了耕地面积、改善了农业种植条件,还可以极大改善项目区村庄基础设施,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由于土地整理项目在选址规划和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一些项目区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还未完全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整理项目实施。

  进入新时期,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土地整理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平台,应把农民的满意度作为是否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切实保障土地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区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保障农民在土地整理项目选址、项目规划设计和项目实施上的知情权,可以取得项目区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保障农民在土地整理项目选址上的知情权。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政府在项目选址时,要通过召开项目选址座谈会,宣传土地整理项目对村庄建设和农业生产的推动作用,听取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的意见,详细了解村民的要求,寻求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保障农民在项目规划设计上的知情权。在编制土地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阶段,要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走访农户、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让项目区的农民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对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量、质量标准等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在项目下达批复后立即向群众公告项目的基本情况、规划设计的基本内容,让群众提前做好准备。

  保障农民在项目实施上的知情权。项目正式实施以前,要把每个标段的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开工时间、工程建设的内容、工程量、建设质量标准、预算、施工计划等内容告知村委会和村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竖立标识牌,标明施工单位名称、建设标准、工程量等基本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保障农民的参与权

  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离不开项目区群众的参与和支持,无论是工程施工还是工程质量监督,都需要项目区群众的参与。保障农民的参与权,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保障农民的用工参与权。土地整理项目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道路林网建设等,其中防护林的栽种、PVC管道的埋设、排水沟的挖掘等技术含量不高,很容易被农民掌握,可以吸收农民直接参与项目施工,让农民在项目实施中直接受益。国土资源部门在与工程中标企业签订合同时,可以明确要求尽量使用当地农民工。一般来讲,对于那些施工技术含量不高或者有建筑经验的农民工较多的项目区,可以规定较高的农民工用工比例。

  项目质量监督参与权。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的基础上,可以在项目区村庄推选2~3名有工程施工经验、在村民中有较高威望的村民或村干部担任质量监督员。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质量监督员进行技术培训,向其讲解工程的建设内容、质量标准、施工期限和监督方法等。质量监督员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可以向专业监理人员反映,以保证工程质量。

  项目验收的参与权。项目完成后,效果如何?作为土地整理项目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的农民最有发言权。因此,在土地整理项目报请验收时,国土资源部门应通过座谈、走访及问卷调查的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工程质量不过关的不得继续施工,项目完工后质量存在问题的不得报请验收,直至整改达标才能复工或申请验收。

  规划设计变更的参与权。项目实施单位在提出规划设计变更申请时,要征求和尊重项目区村民的意见,使变更后的规划设计更加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为土地整理工程发挥长久效益奠定基础。

  保障农民的受益权

  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的根本目的就是增加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业种植条件,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必须充分保障项目区农民从新增耕地、水利设施等项目成果中受益。国土部门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来保证农民群众的受益权:

  保障农民土地权属调整时的受益权。土地整理项目涉及农户的土地权属调整,面广量大,国土部门要充分发挥项目区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的协调作用,成立土地权属调整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工作班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确保项目区每个村庄、每户农民都能享受到土地整理带来的便利。

  保障农民享有新增耕地的受益权。新增耕地是土地整理的主要成果之一,也是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方式。对新增耕地数量较多的项目,可将新增耕地分给农户耕种,也可将新增耕地用于新增人口耕地的补划或优先承包给本村村民耕种,收取的承包费主要用于本村公益事业及项目区道路、水利工程的管护。

  保障农民享有项目成果管护使用的受益权。土地整理项目成果中的水利、电力等设施可以有效提高农业生产的便利性和增加农业产量,提高农民的收入,因此要充分保障农民享有项目成果管护使用的受益权,具体来说应该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健全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成果完好性。将专业管护与群防群护相结合,按照“谁承包,谁管护,谁受益;谁破坏,谁维修,谁赔偿”的原则,建立“以群众自我管护为主,乡镇政府定期监督检查、国土部门不定期抽查为辅”的管护制度。

  二是积极探索水利、电力等设施的有偿使用,减少资源特别是电力和水资源的浪费,提高设施的利用率。对于利用率高、效益明显的水利、电力设施(主要是用于浇灌经济作物、菜园等附加值较高的作物),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确定由本村村民承包,实行有偿使用。

来源:国土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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