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4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其政府网站上发出通知,实施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和信息公示制度。
通知要求,全市所有2010年4月1日起(含4月1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人(现状补办出让的除外),应在该合同宗地开工、竣工时向国土部门书面申报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 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土地使用权人,国土部门将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通知明确,全市所有2010年4月1日前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人(现状补办出让的除外),该合同宗地尚未竣工的,应在该合同宗地开工、竣工时向国土部门书面申报。其中在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人(现状补办出让的除外),该合同宗地已竣工的,还需在2010年5月31日以前到国土部门书面申报该宗地的实际开工、竣工时间。截至2010年4月1日,凡已超出合同约定期限满一年未开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2010年5月31日以前向国土部门书面申报延迟原因。从2010年4月1日起,凡预计不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合同约定到期前15日内,向国土部门书面申报延迟原因。对土地使用权人申报的内容,经国土部门按合同约定核实并处理后,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项目的开工、建设、竣工实行全程监管和核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