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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实行土地整治项目局长负责制
定期的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市(县)局主要领导评先评优和调整使用的依据
来源:国土资源网 作者:李欣松 2010-08-10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台强化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一系列措施,提出实行项目管理局长负责制,项目审批管理、实施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及项目验收,实行参建单位诚信管理等措施,确保土地整治取得实效。同时,广西厅将严格考评各地的土地整治项目成效。
该厅明确,将定期对各市、县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对项目实施管理程序规范、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廉政建设成绩突出的县(区),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支持;对项目工程建设严重超期、工程质量差、资金管理混乱、违规操作、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县(区),除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外,两年内该县(区)不予安排土地整治项目。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市、县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评先评优和调整使用的依据。
据了解,该厅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局长负责制,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对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资金规范使用和实施成效负总责。该厅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方案必须经市级国土资源局审批并报广西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按要求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严禁超标准设计。同时,项目预算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编制;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进行施工。
该厅明确,全区土地整治项目统一实行工程招投标、复合标底的评标办法。因特殊情况确需分标的,必须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一个项目分标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标段。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经财政投资评审批复的项目预算,不得擅自调整项目预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禁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广西厅将建立参建单位信用档案登记和考评制度,对项目测量、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预算编制、监理、招标代理、施工、审计等单位进行信用档案登记,定期对其工作质量、效果等作出客观评价;对违反有关规定,扰乱土地整治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全区范围内通报,三年内不得承接广西土地整治相关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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