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三项考核指标,考核结果列入政府第一责任人业绩考核重要内容
3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漳州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办法》规定,县(市、区)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负责,为第一责任人。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报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办法》明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考核按以下三个标准进行:一、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三、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经检查,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为不合格。
《办法》还规定,考核将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年要组织自查,并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每年对县(市、区)、开发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政府报告;每年对县(市、区)、开发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市政府。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上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开发区用地审核和报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