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技术简报
第14期
部课题研究组 2010年7月20日
[按]: 本期简报主要是以各省份类型区划初步成果为基础,对编著“全国及各省份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划分”成果征求意见并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部课题组以各省份类型区划分的初步成果为基础,统一调整和完善了名称叫法、内容表述等内容,形成了“全国及各省份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划分”初稿,并于2010年5月份召开了全国各省份专家研讨会进行了研讨,会后对初步成果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现将完善后的成果征求各省份《标准》课题组意见,同时请各省份《标准》课题组按调整说明的要求提供、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几 点 说 明
一、基本定义和说明
1.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简称类型区)
体现土地开发整理地域差异和工程组合特征的单元。
2.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模式(简称模式)
为实现土地开发整理目标而确立的各项工程的组合方案。
3.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关键指标(简称关键指标)
表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参数。
4.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是指为实现土地开发整理目标所采取的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及综合措施等,各项措施的内容明确能独立发挥作用,如条田、梯田、生产路等。
5.本材料中统一沿用“土地开发整理”名称叫法,不采用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治,土地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说法;土地开发整理主要是指适用于以耕地建设为核心的各类土地开发整理活动。
二、类型区划分成果基本情况
(一)类型区划分成果的框架结构
全国类型区的框架体系采用国家级和省级两个尺度进行,每个尺度内又分一级、二级两个层次进行划分,即国家级一级、二级类型区与省级一级、二级类型区,二者是在全国尺度上和省级尺度上的平行框架关系,其划分方法、思路等保持相同。在不同尺度内一般划分为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类型区,一级类型区划分着重突出地域差异,体现类型特征,重点体现类型区的典型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候水文、土壤类型、以及土地利用方式等,侧重于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和方向;二级类型区划分着重突出类型特征,体现地域差异,重点体现类型要素,如主体分布的地形部位、末级地貌单元,气候水文、第四纪地质与成土母质、土体构型与土壤理化性状,土地开发整理的限制性因素,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和工程组合特征,关键指标等。一、二级两个层次类型区的划分并非绝对分开,而是相互渗透,实际上一级类型区是每一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典型区域特征的界定和地理要素定位,二级类型区是服务于特定区域特征条件下土地开发整理目标、建设内容及建设标准的确定。
(二)类型区划分的方法步骤
第一,国家先根据全国的总体情况,总结出划分类型区的理念、思路、原则和方法,初步划分出国家级8个一级类型区和21个二级类型区,作为全国各省份划分类型区的框架体系,同时提出各省份类型区划分的初步指导意见。
第二,各省份按照国家类型区划分的方法和理念,结合初步指导意见,划分出省级一、二级类型区。
第三,总结全国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模式,结合类型区划分的实践及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实践,将每个省级的二级类型区总结出典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模式,并在二级类型区的特征描述上增加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工程组合特征和关键指标的内容;命名上也用二级类型区和模式同时存在的形式来体现。
第四,在全国各省份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模式的划分结果基础上,总结归纳为全国类型区框架中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模式,同时调整完善国家级一、二级类型区划分结果。
第五,统一调整完善全国的类型区划分结果和框架体系。
(三)全国类型区成果的表达形式
按照“国家一级类型区---国家二级类型区---模式(省级模式归纳总结),省级一级类型区---省级二级类型区(模式)”表达。
国家一级类型区命名:地理位置+地形或区域气候+类型区
国家二级类型区命名:地貌或区域地质或水文地质+类型区
省级一级类型区命名:代表性地域名称+地形地貌名称+类型区
省级二级类型区直接对应模式,以“影响模式的主导因素(一、二个)+(类型区)模式”命名。
三、分省类型区划分成果调整意见及说明
(一)编者部分
请各省份《标准》课题组提供类型区划分成果的主要编著人员名单。
(二)综述部分
1.基本概况部分
关于省级行政单元基本情况部分请按最新的统计年鉴资料进行补充完善;土地利用现状资料根据2008年最新变更调查数据来补充完善,面积单位统一用公顷,精确到整数位即可,百分比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土地开发整理方面请按截止到2009年末的统计情况补充完善。
2.类型区划分成果及一、二级类型区的对应关系部分
请核实类型区划分的数量,名称叫法,省级一、二级类型区(模式)对应关系以及二级类型区(模式)主体分布的典型县级行政单元。
(三)分类型区简述部分
1.关于材料来源
该部分资料中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内蒙、新疆区及新疆兵团等27个类型区划分成果主要来自于《标准》试行条文、条文说明、专题研究,其中新疆兵团来自于试行稿的修改稿;山西、江西、甘肃及青海等4个省份类型区划分成果主要来自于《标准》的审查论证稿、专题研究。部课题组在整理以上初步成果的基础上根据调整说明进行了统一、调整和完善。
2.关于统一名称的问题
一级类型区
(1)一级类型区名称中含有“工程类型区”、“区”、“分区”等情况的统一调整为“类型区”;
(2)一级类型区前均加上省级行政单位简称,以示区别。
二级类型区(模式)
(1)二级类型区(模式)名称中含有“工程模式”、“模式”、“类型区”等情况的统一调整为“类型区(模式)”;
(2)二级类型区(模式)名称中“影响模式的主导因素”建议弱化灌溉排水等水利及其他行业的专业术语,而突出体现土地开发整理特色。
3.关于需调整、补充完善一级类型区、二级类型区(模式)的相关特征描述方面
一级类型区的特征描述需包括以下四方面:
(1)主体地域特征:主体地域范围、地理单元、地形地貌、气候水文、土壤类型等
(2)土地利用状况;
(3)土地利用限制条件;
(4)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和方向等。
二级类型区(模式)的特征描述包括以下五方面:
(1)主体地域特征:主体分布的地形部位、末级地貌单元,气候水文、第四纪地质与成土母质、土体构型与土壤理化性状;
(2)土地开发整理限制因素;
(3)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和方向;
(4)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及工程组合特征(模式重点表达的内容);
(5)关键指标(模式重点表达的内容)。
4.关于类型区调整、归并方面
对于省级的一级类型区、二级类型区的合并调整,主要根据全国类型区划分的思路、方法、原则和总体的框架结构,对部分省份的一级类型区、二级类型区(模式)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归并。
四、提供的材料
请各省份课题组根据调整后的类型区划分的结果,提供各省份类型区划分示意图,以及每个一、二级类型区的典型照片3-5张,并注明每张照片所显示的项目名称及项目基本情况。
请各省份《标准》课题组按照以上调整说明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并补充完善相关材料,于2010年8月6日前发送至部课题组邮箱:gcjsbz@126.com中。本材料的电子版请登录部中心网站进入部中心网站登录biaozhun@lcrc.org.cn(密码:123)邮箱自行下载,如有相关问题可联系部课题组,联系人:吕婧 010-66560772。
附件
一、全国各省份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划分结果调整情况总表;
二、各省份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划分成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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