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兵团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和管理力度,坚守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
(一)切实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认真做好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管理工作。要充分认识到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不仅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还关系到团场农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目前兵团耕地质量普遍不高、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的情况下,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推广种植优质高效农作物,提高新增耕地的利用效益,是兵团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职工收入的有效手段和重要途径。各师要采取有效措施,从根本上改变当前对补充耕地质量建设重视不够、质量管理不够到位的现象。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监督管理。各师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履行好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督促补充耕地单位要按照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和农业生产设施配套要求,切实实施好补充耕地项目,达到符合农业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农业部门在配合做好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项目前期审核的同时,要重点做好项目实施中培肥地力进行指导、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和跟踪补充耕地种植管理和地力培肥等后续工作,为全面提高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打好基础。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补充耕地质量不断提高
(三)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各环节管理。各师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兵团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兵国土资发〔2009〕206号)的要求,从项目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实施管理等方面,切实组织实施好补充耕地项目。项目立项审批时,要从源头上把好选址关。申请立项的补充耕地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不符合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条件的,坚决不予立项。项目规划设计时,要严把审核关,严格执行《兵团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兵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规定,规范项目设计,达到符合农业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构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的基础平台,注重保护生态和防止水土流失,做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有机结合。项目实施时,要严把工程质量关。农业部门要在项目实施中对培肥地进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在进行补充耕地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农业部门对耕地质量建设的指导意见,按照农业生产的技术要求组织实施,消除耕地障碍因素,培肥耕地土壤,提高主要农作物生长的适宜性,为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创造基础条件。
(四)加强指导补充耕地项目种植利用。各师农业部门要根据项目验收有关意见,充分应用已有农业技术成果,提出改良土壤的具体措施,防止土壤退化和污染,不断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和农业生产综合能力。引导补充耕地项目合理种植结构,推广规模连片种植,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推动效益农业、特色农业和现代农业发展。补充耕地项目原则上不得改为园地、林地。各师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扶持利用新增耕地发展粮、棉、油作物生产。
三、严格把好关口,做好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验收工作
(五)明确补充耕地项目验收部门职责。在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时,国土资源部门重点把好补充耕地数量关,农业部门重点把好补充耕地质量关。项目验收前,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早会商农业部门开展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农业部门要强化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组织土肥、种植、农田水利等方面的专家,核查项目区的排灌、地力、林网、交通等配套条件,摸清新增耕地的地力情况,采集土壤样品并送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要根据实地踏勘和土壤检验报告,提出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作为项目验收时形成综合意见的重要依据。
(六)严格执行补充耕地项目验收要求。各师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验收补充耕地项目时,要按照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和验收的有关规定和规范,依据项目建设目标和任务、工程建设质量、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耕地等级评价结果等,综合评价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形成验收结论。对验收不合格的,验收组要提出具体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整改后,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对整改内容重新验收。
(七)落实补充耕地项目管护责任。各师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后的工程后期管护,确保农田水利设施、林网、道路等基础设施完好,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地力水平的基础。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与项目团场签订管护协议,落实项目区农田基础设施的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职责与义务。
四、强化全程监管,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八)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全程监管。各师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9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规定,利用土地利用“一张图”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系统,在项目实施、备案、核实和补充耕地占补挂钩使用、占补考核等环节上加强对补充耕地项目的全程监管。监督承担补充耕地任务的单位,严格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立项、设计、实施和验收的有关规定要求,完成补充耕地项目;监督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单位,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要求,及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报部备案。在项目验收后开展补充耕地等级监测,掌握补充耕地的等级变化情况。农业部门要在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时形成的本底数据基础上,开展补充耕地质量监测,及时掌握补充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抓好落实。
(九)全面落实耕地先补后占。各师要按照《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规定,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用地需求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本着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形成规模的原则,安排使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补充耕地资金,引导企业或个人利用自筹资金,先行组织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储备补充耕地。各类补充耕地项目,都必须严格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规定履行立项、验收等程序,项目验收后按规定进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纳入统一管理。各师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补充的耕地,不得用于占补平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其他资金打捆使用的,按耕地开垦费及其他资金所占比例确定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面积。补充耕地项目立项、验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在补充耕地中,将现状为低效园地整理为耕地的,计入耕地保有量按耕地管理,不得用于占补平衡。
(十)严格建设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管理。各师国土资源部门在申报建设用地拟订补充耕地方案时,按照“先补后占”要求,将建设项目与已报部备案确认的补充耕地项目挂钩,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应与对应的补充耕地项目挂钩;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安排补充耕地项目挂钩,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系统中就挂钩的补充耕地项目,按要求补充填报建设项目有关信息,确认补充耕地项目编号,将项目编号填报在补充耕地方案中并附确认信息。建设项目预审时,对于耕地开垦费低于规定标准或未足额纳入项目投资估算的,不予通过用地预审。
(十一)完善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监管机制。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监管机制。兵团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局将把补充耕地的质量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作为对各师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检查,检查结果作为综合评价师耕地保护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兵团国土资源局 兵团农业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