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报兵团批准的土地开发审查办法》的通知

新兵办发〔2009〕116号


来源:    作者:    2010-07-12   

各师,兵团机关有关部门:

  兵团国土资源局制定的《报兵团批准的土地开发审查办法》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报兵团批准的土地开发审查办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兵团土地开发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范围

  一次性开发国有荒地6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将国有荒地变为耕地、园地、林地、人工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行为。

  二、审查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科学、依法、适度的原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划定的可开垦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充分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坚持以水定地、提高水资源保障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三)坚持因地制宜、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和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相统一。

  (四)妥善处理农林牧业生产关系,实行农林牧业结合经营,依法保障原用地者的合法权益。

  (五)依照规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审查依据

  (一)《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兵团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细则》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国家有关经济政策。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四、审查内容

  (一)土地开发用地是否在需报兵团批准的范围之内。

  (二)土地开发用地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了科学论证和评估。

  (三)土地开发用地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土地开发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专项规划。

  (五)土地开发用地权属是否清楚、有无争议,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

  (六)土地开发用地是否涉及农(林、牧)业、水利、环保等有关问题;如涉及,是否征求了兵团有关部门意见。

  (七)土地开发措施是否可行。

  (八)土地开发后有关土地使用政策是否明确并符合有关规定。

  五、审查程序

  (一)师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提出的土地开发用地申请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师同意后,由师将土地开发用地请示呈报兵团,同时抄送兵团国土资源局(抄送时附土地开发报批资料、图件各1套)。

  (二)兵团将师的土地开发用地请示批转兵团国土资源局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师的土地开发用地请示和报批资料、图件经兵团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兵团国土资源局就有关问题征求兵团有关部门意见。兵团有关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将书面意见反馈兵团国土资源局。逾期未反馈意见又未说明情况的,按无意见处理。如有关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由兵团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

  (三)在综合兵团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兵团国土资源局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会审,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兵团有关规定对土地开发用地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意见。对建议批准的,形成审查报告,呈报兵团审批;对不予批准的,由兵团国土资源局行文将土地开发用地请示退回报文单位,并报兵团备案。

  (四)土地开发用地报经兵团批准后,由兵团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土地开发用地批复文件,批复有关师,并抄送兵团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兵团批准”字样。

  六、其他事项

  (一)兵团国土资源局对土地开发用地报批资料、图件进行初审时,认为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其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并不能说明原因的,应将土地开发用地请示退回报文单位。

  (二)土地开发必须依法进行。凡未经批准开发用地的,必须依法查处。查处后方可依法办理土地开发用地手续。

  (三)经兵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凡不违反保密规定的,由兵团国土资源局通过兵团国土资源局网站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凡开发荒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按照非农业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凡开发荒地超出兵团批准权限的,由兵团国土资源局按照上述审查程序审查后,报有批准权机关批准。

  (六)兵团国土资源局在每年12月底将当年度土地开发审批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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