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二、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工程勘测与规划设计管理暂行办法……………………..…………………… 三、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四、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暂行办法……………………..………………………………… 五、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 六、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七、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工程移交与管护暂行办法……………………………………………………. 八、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九、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 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实施管理工作,规范“重大项目”实施具体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批复的“重大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和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重大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重大项目”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领导小组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大项目”资金筹措、年度计划安排、重大事项审批、实施监督、竣工验收,制定相关办法等工作。 项目所在地,县级“重大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决定在本行政区内的贯彻执行,组织领导本行政区项目建设,组织项目初步验收。 第四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对“重大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所在地,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四)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五)统一规划,分年度实施的原则; (六)与自治区其他项目规划相衔接的原则。
第二章 年度计划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实行总体规划指导下的年度计划制度。 第七条 年度计划以县为单位,由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编制,经同级“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于每年6月30日前,向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行政区内第二年“重大项目”年度计划,提交的年度计划包括下列材料: (一)年度计划报告,其内容包括: 1、年度计划实施项目区概况; 2、项目区主要建设任务指标和投资概算; 3、水资源论证报告; 4、本行政区内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二)标注拐点坐标的项目区规划图(1/10000);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图件要求shp格式) 第九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县级年度计划材料后30日内进行审查、批准,下达年度计划任务。 年度计划任务下达后原则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由各地“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报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十条 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应当在接到年度计划任务后,组织编制项目设计,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征询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及村民代表意见,经同级“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在10月31日前将设计等材料上报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条 提交的设计等材料包括: (一)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上报的本行政区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建议文件; (二)本行政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文件、专家审查意见、乡村及村民代表意见; (三)项目设计报告及说明; (四)项目预算书; (五)项目规划图(比例尺不小于1:5000); (六)项目设计图(册)(A3幅面); (七)项目区勘测成果报告及项目区现状图(比例尺不小于1:5000); (八)项目区土地清查成果资料(土地清查成果报告、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土地权属情况现状图); (九)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0000); (十)涉及土地开发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附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以上材料要求一式八份(附电子文件,图件要求shp格式)。 第十二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县级“重大项目”领导小组申报的项目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做出评审结论。 评审合格的,在12月31日前下达设计批复和年度项目投资预算;评审不合格的,退回上报材料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设计评审不合格: (一)上报的材料不全或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的; (二)年度项目建设规模与下达的计划任务不一致或项目区位置发生变化的; (三)未进行实地勘测或勘测成果满足不了设计要求的; (四)专家审查认定施工设计有重大错误、投资预算明显不合理,达不到施工要求的; (五)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条 需要修改设计的,其修改后的设计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修改的,暂停本行政区年度计划的执行,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根据批准的设计和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开展项目实施前期准备工作: (一) 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工作方案,报本行政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批准,报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 组织项目工程招投标; 第十六条 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完成年度项目实施前期准备工作后,提出项目开工申请,经同级“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同意后,发布项目公告并开始施工,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重大项目”须在每年3月10日前开始当年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审计制。 第十八条 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履行本行政区项目法人职责。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招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由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相关办法。 第二十条 各级审计部门负责“重大项目”审计工作,具体审计计划由自治区审计厅制定。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监理单位由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派驻各项目区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 “重大项目”水利工程须由水利质量监督部门出具质量鉴证。 第二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设计和支出预算。确需变更施工设计的,必须经过批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四条 因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应于每年7月15日、1月15日前将“重大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项目区派驻项目区代表,负责监督项目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情况,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重大项目”参建单位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 “重大项目”验收分为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验收工作应成立验收组进行。具体办法由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九条 “重大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及时进行管护移交,管护办法由自治区“重大项目”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三十条 县级“项目”建设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建立项目档案,并在项目区竣工验收合格后,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档案管理规定由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三十一条 “重大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质保制度,质保期一年,质保期满后,由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组织复查,出具复查报告,作为支付质保金的依据。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三十三条 “重大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重大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具体预算定额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重大项目”资金可用于购置与项目配套的设备,但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项目预算经确定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三十六条 “重大项目”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按进度拔付。资金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定。 第三十七条 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须编制项目决算,并经审计机关审核后,向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完工后,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实现的资金结余按原拨款渠道缴回。 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对“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扰项目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确定,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取消已取得的项目参与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重大项目”验收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廉政建设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验收工作。对验收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其他部门资金用于“重大项目”建设的,按照其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重大项目”有关技术要求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 工程勘测与规划设计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简称重大项目)前期工程勘测与规划设计编制工作,依据《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工程勘测与规划设计编制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只有在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单位,方可从事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的工程勘测与规划设计编制。
(二)勘测单位管理
第三条 重大项目勘测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四条 登记备案条件 (一)具备测绘乙级(含乙级)及其以上资质; (二)核准的经营范围有工程测量业务,并且工程测量业务范围符合项目范围要求; (三)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人员规模。测绘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中级职称5人以上; (五)仪器设备。全站仪4台以上,水准仪(S3级精度以上)5台以上,GPS 3台套以上; (六)生产能力。具有完成工程测绘项目的能力,具有数字化成图的能力; (七)管理水平。有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的勘测成果质量保证制度,通过市(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业主管部门年审; (八)资料档案管理。有勘测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通过市(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九)勘测业绩。有经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近期较大测绘成果,成果质量优良,或者从事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勘测(以合同为准); (十)其它条件见《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第五条 登记备案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资格及资质凭证; (二)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联系方式; (三)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联系方式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四)申请单位业绩; (五)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仪器设施一览表; (六)申请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 登记备案的程序 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负责勘测单位登记备案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向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 (二)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登记表; (三)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 (四)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区国土资源厅网站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对申请单位的意见,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报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准予备案,并在区国土资源厅网站进行公告; (六)下达登记备案通知。 第七条 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1年。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每年进行一次登记备案工作。 第八条 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对勘测单位进行年审,考核各单位业绩。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从备案库中剔除。 第九条 勘测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取相应的勘测服务费用; 2.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 勘测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内向委托方提供测绘成果; 2. 勘测单位应保证测绘成果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3. 勘测单位保证测绘成果满足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4.按照审查意见,对勘测成果进行修改完善; 5.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三)设计编制单位的管理
第十条 重大项目规划设计编制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规划设计编制包括项目规划、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条件 (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团体; (二)申请单位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 (三)具备水利工程设计、农业工程设计、土地规划资质之一,自治区内单位要求丙级(含丙级)以上,区外单位要求乙级(含乙级)以上,并且核准的经营范围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施工设计与预算编制或相类似业务; (四)具有稳定的能承担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任务的土地管理、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工程造价、工程制图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有能够满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需要的硬件设施; (六)建立了完善的质量控制及成果管理制度; (七)承担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或具有相关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工作经验,熟悉土地开发整理有关规定及技术规程; (八)业绩和信誉良好。 第十二条 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登记备案: 1.曾经承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经过二次修改仍没有通过审批的; 2.不能按照要求及时完成或修改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的; 3.曾经将所承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任务转包给其它设计单位和个人完成的; 4.以欺骗或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登记备案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的申请资料 (一)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资格及资质凭证; (二)申请单位取得的相关行业技术证书; (三)申请单位简介和业绩清单,包括已承担的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的数量、名称及其审查通过情况,以及其它相关工程规划设计的业绩; (四)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院校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联系方式; (五)参与人员的相关资料。参与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的土地管理、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工程造价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的复印件、联系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六)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及硬件设施一览表; (七)质量控制与成果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程序 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负责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登记备案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向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 (二)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准入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登记表; (三)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 (四)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单位,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对申请单位的意见,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报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准予备案; (六)下达登记备案通知,准予备案单位公告。 第十五条 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1年。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每年进行一次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进行年审,考核各单位业绩。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从备案库中剔除。 第十七条 各年度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由县级建设指挥部从备案库中挑选确定。 第十八条 承担同一年度项目的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任务,甲级资质单位不得超过5个,乙级资质的不超过3个,丙级资质的不超过2个,并且同一年度不得同时承担超过3个市、县(区)的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任务。 第十九条 登记备案单位实行项目质量负责制。如因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工作失误,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将其从备案库中剔除。 第二十条 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在合同期内,可要求委托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信息资料; 2.独立自主地编制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 3.按照有关规定获取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费用; 4.对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成果享有署名权; 5.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委托方提供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成果; 2.保证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成果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3.根据审查意见,对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成果进行修改完善; 4.对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成果负有保密义务; 5.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四)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管理,规范“重大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项目”相关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重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招标项目,必须在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投诉。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七条 “重大项目”工程施工、设备购置、监理、勘测、设计必须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重大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九条 “重大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度项目施工设计和投资预算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经批准下达; (二)有能够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三)招标方案和有关招标报件经过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招标人必须依照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的事项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工程监理招标人为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其它招标人为各市、县(区)级 “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 第十二条 招标人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在宁夏日报、宁夏国土资源厅网站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二)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三)不得从事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四)不得向他人透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有关招标人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需要携带的证件或者相关资料; (五)报名期限,不少于5天; (六)开标的时间、地点; (七)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编制、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 (二)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五)不得要挟或者暗示投标人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的的承包商、供货商; (六)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七)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与招标项目相适应;工程监理需具备水利建设工程监理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工程施工需具备水利水电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勘测单位需具备测绘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设计单位需具备水利工程设计或农业工程设计资格之一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 (三)具有承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财务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五)联合投标的,业经“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挂靠有资质或者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不得租借他人资质证书投标; (二)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三)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四)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五)不得在中标后违法转包或者分包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书面凭证。超过截止日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妥善保管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开启投标文件。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九条 开标必须采用公开方式,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相关纪检、监督、公证部门参加,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 (一)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 (二)招标文件未密封的; (三)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印鉴的; (四)未按照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填写字迹模糊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投标资格: (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二)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者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三)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四)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者参股的; (五)投标人被责令停业的; (六)投标人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七)投标人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八)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九)联合投标未经批准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由9名组成 ,其中招标人代表3人,专家6人。专家由招标人在有关纪检、监督、公证部门的监督下,从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办法、法定程序进行评标,客观、公正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 (二)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 (三)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 (四)开标时间和地点; (五)投标人签到名单;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 (八)开标、评标纪录及评标报告; (九)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进场交易情况说明。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须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10%。中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前交纳。中标人拒绝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招标人应当在合同完全执行后30日内,向中标人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在规定时限内拒不签订合同或者不按照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时报告自治区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 规划设计变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管理,规范“重大项目”规划设计变更(以下简称“变更”)行为,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大项目”的“变更”管理工作。 第三条 “变更”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二、优化、完善原规划设计; 三、符合规划设计规程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四、提高规划设计质量、节省工程投资; 五、保证工程质量,杜绝安全隐患,确保项目投资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项目“变更”后增加的投资不得超出原批复的预算。 第五条 下列情况可以提出“变更”: 一、原规划设计与预算书存在错、漏、重、缺部分; 二、由于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规划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指导施工; 三、为推广先进技术、采用先进工艺,降低工程成本,节约工程投资; 四、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文物或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及自治区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 五、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 “变更”审批权限: 一、下列“变更”由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1、涉及项目区位置、项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发生变化的; 2、工程施工费单项工程之间调整超过10%或合同额增减超过10%的; 3、造价10万以上单体工程增减、单价调整幅度超过50%的。 4、需使用不可见费的; 二、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变更”,由各项目区所在地“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批准。 三、对不改变原设计图纸和工程规划、不降低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只对设计图纸和工程规划做优化修改,可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第七条 “变更”申请一般由施工单位提出,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申请“变更”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变更/修改申请报告》一式四份(见附件一); 二、“变更”说明及相关规划图、设计图、预算表; 三、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前后工程量和预算变化对比表(附件三); 四、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对比表(附件二); 五、为说明“变更”原因所必须的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资料根据“变更”事项,四、五项可选择提供。 第八条 “变更”由监理单位受理。监理单位在收到“变更”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分发项目建设指挥部、设计单位,根据需要建议项目建设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第九条“变更”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专题会议一般由项目建设指挥部组织,项目参建各方必须全部参加,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上报批准;设计修改可由现场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代表、项目经理专题研究,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对于上报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批准的“变更”事项,须由项目建设指挥部形成请求,报同级“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并出具意见后,再报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变更”审批期限原则上以受理时间计算14个工作日。如“变更”事项复杂等原因需要延长批准时间的,重大项目指挥部应将延长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延期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上报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变更”事项,批准期限以收文之日起计算20个工作日。 在主要施工期,对影响施工工期的“变更”,项目建设指挥部应组织有关单位现场办公,形成专题纪要,批准“变更”。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外,所有“变更”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变更/修改申请报告》,方能生效予以实施。《变更/修改申请报告》须附经批准权限签署意见及相应附件。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正式施工前,应对所承担的合同工程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况,进行全面复测,提交复测报告,并提出整个合同段的“变更”申请。施工单位未进行复测或复测后未提出“变更”申请的,原则上开工以后不得再提出“变更”申请,确需“变更”的,视情况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变更”应遵守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变更”方案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征求当地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越权审批“变更”,不得先实施后报批。未经批准变更的工程,一律不予结算确认与验收。经批准的“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五条 因“变更”不当的工程损失,应追究相关单位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因设计不当引起的“变更”,设计工程量和资金调整在15%以上的,应视情节追究设计单位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经审批同意的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十八条 项目变更后的工程实施,原则上由原施工合同单位承担。原施工合同单位不具备承担变更工程施工能力的,项目承担单位可视工程量大小与工程复杂程度通过委托或者招标选择其它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 宁夏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 变更/修改申请报告 项目名称: 编号: 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工程名称 致 (监理机构): 由于下述原因,我方认为需对下列工程项目(部位)施工进行变更/修改,请予批准。 变更/修改工程项目(部位)名称:
变更/修改原因、变更工程量及投资情况:
技术负责人:
项 目 经 理:
承包人(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监理机构意见 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机构(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意见
设计单位负责人: 设计单位(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重大工程项目指挥部意见
审批人: 承担单位(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说明:一式四份报监理机构,审签后返指挥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人各一份。 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办公室印制 附件二: 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对比表 地 类 项目设计变更前的面积(公顷) 项目设计变更后结构变化(公顷) 前后 增减 面积 (公顷) 农 用 地 建 用 用 地 未利用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工矿 仓储 用地 住宅用地 交通 运输 用地 水利 设施 用地 未利用土地 其它土地 农用地 耕地 园林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建设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住宅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利设施用地 未利用地 未利用土地 其它土地 项目设计变更后的面积(公顷) 附件三: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前后工程量和预算变化对比表 编号 分项工程名称 单位 原批复分项工程预算 变更后分项工程预算 预算增减情况 数 量 单价 (元) 投资(元) 数 量 单价 (元) 投资 (元) 增加 (元) 减少 (元) 合计
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 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监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 第三条 “重大项目”工程监理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批准文件、委托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全程监理。 第四条 受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自治区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负责“重大项目”监理单位招标、合同签订、监理费支付、派驻和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所在地“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监理单位管理工作,负责监理工作的领导、监理合同的监督,参与监理单位年审并提出建议。 第五条 “重大项目”监理单位通过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须具备建设工程监理资质(主营水利)丙级(含丙级)以上监理资质。 “重大项目”监理工作按照县项目区划分,一个监理单位可以承担多个县项目区的监理工作,但最多承担3个县项目区的监理工作。县项目区内划分为年度项目区,独立设立监理工作机构。 由于工程建设内容需要,监理单位监理范围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监理需要时,不同专业监理单位可组成联合体。 第六条 “重大项目”监理单位实行年审制。首次招标监理单位确认以后,每年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和年度审查,年审合格的,委托进行下年度的监理工作,年审不合格的,取消从事“重大项目”监理的资格。 第七条 “重大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以年度项目区设立,年度项目区未独立设立总监理工程师的,须派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其他县项目区兼职。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年度项目监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监理工作实施。监理工作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和人员组成,应根据监理工作的内容、服务期限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监理人员组成应满足项目工程各专业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年度项目区监理工作机构必须按具体项目专门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监理人员不得兼职。施工期内监理人员必须驻场。监理工作机构与人员在有效合同期内必须固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第十条 从事“重大项目”监理单位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工程监理资质并通过年检; 三、具有监理相关行业业绩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 四、近三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及不良记录; 五、具有承担“重大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技术、设备、人员。 第十一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通过国内公开招标选择监理单位,经征询“重大项目”所在地建设指挥部意见确定拟派监理单位,报经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与中标监理单位签定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十天内,监理单位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将项目监理工作机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及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审查同意后,向“重大项目”所在县派驻。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持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文件、自治区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批准进驻通知书向“重大项目”所在地建设指挥部备案。 第十四条“重大项目”所在地建设指挥部应按照合同要求对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开展监理活动,履行监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监理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建年度项目区监理工作机构; 二、组织图纸会审,提供施工技术服务与决策支持; 三、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与监理细则; 四、参与设计交底,组织工地会议,负责会议纪要; 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批准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划分,监督施工方案实施; 六、核查批准开、复、停工,按照土地开发整理标准、有关行业施工规范、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实施监理,开展监理活动; 七、进行原材料和工程设备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施工过程控制、施工工艺控制、施工方法控制,负责工程计量,参与工程款支付审核,进行原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进行见证取样与送检; 八、定期上报监理月报、季报、半年工作小结报告、年度监理总结,报送相关管理信息。 九、协调参建各方内部关系,衔接与协调标段之间的工作与进度,协助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建设指挥部落实、监管建设任务; 十、受理审查设计变更申请;审批或上报需“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批准的设计变更;下达设计变更指令。 十一、组织年度项目区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 十二、“重大项目”实施管理有关办法中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各类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两年(含两年)以上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监理或相关工程经验,具备国家规定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由监理单位任命。 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征得同意。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总监代表可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第二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须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协调处理各施工单位之间、建设指挥部与各施工之间、施工单位与设备供应安装单位之间的争议。 第二十一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施工与设备供应安装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有关参建人员。 第二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工程的有关文件和款项凭证,建设指挥部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第三章 监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作机构应明确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计划、组织、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指导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监理工作机构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对于设计深度不满足施工要求以及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应在收到设计文件一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监理工作机构应做好开工核查工作,及时签发开、复、停工令,审核签认施工方案,对实地与设计不符或需要优化设计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 第二十七条 监理工作机构应按有关工程施工要求,在开工令下达前,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分解,质量评定严格按分解的单元进行,工程项目分解具体要求见“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监理工作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前拍摄原始影像资料制作正射影像图,记录原始状况,并保留归档。对于土地平整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依据1:2000地形图的要求,按单元工程测量原始地形高程,测量结果报项目监理工作机构复测后审批;农田水利、田间道路、林网等工程内容,应于开工前记录原始状况。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准在工程上使用,上道工序质量不合格或未进行验收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三十条 监理工作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对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将检验结果、材料合格证明等随《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表》报监理工程师签认。 对于需要进行复试的进场原材料,应由监理人员进行见证取样,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应督促施工单位运离现场。不得由施工人员单独进行取样。 对于施工单位采购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参加交货验收;对于建设指挥部提供的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施工单位参加交货验收。交货验收合格并由项目监理机构签认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关键工程实施重点跟踪检查。应编制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控制点和控制措施,对工程的重要部位、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后难以检查的部位进行旁站监理。 第三十二条 监理工作机构应对施工进度进行控制,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干扰因素,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监理工作机构应及时进行工程计量,确认计量结果。应严格按工程量进行工程款控制。对与合同文件(含批准变更或设计调整)约定不符的工程量、报验资料不齐全的工程量应不予计量和审核。 第三十四条 监理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变更管理职责,未经批准不得实施变更。 第三十五条 监理工作机构应严格单元工程的质量评定,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单元工程报验工作。未进行单元工程评定的工程量不得支付工程款。未进行单元工程评定支付了工程款的,追究监理单位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工作机构应严格工程款支付审核,进行工程款支付签认。对未进行单元工程评定、未进行工程量复核、虚报工程量的,追究监理单位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理工作机构应建立月变更工程量、完成工程量和进度工作量统计表,按月报送监理月报,及时填写监理日志和监理大事记。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召开工地例会或建议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处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各方面问题。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工作机构记录整理。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各个阶段的的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并对已报验工程量和资金量负责。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 一、未按规定时间或要求上报各种报表、总结、资料、备案材料累计超过三次的; 二、施工期间监理人员未按规定进驻施工现场或应进行旁站而没有进行旁站的; 三、各类监理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实施监理职责、应在现场而不在现场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签发各类指令、组织召开会议的; 五、施工、监理各类用表未按规定由本人填写,由他人代签或补签的; 六、承包所监理工程的施工或从事所监理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重大项目”相关办法、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者,给予经济处罚。 一、因工作失误或监理工作不到位,造成工程事故,给项目与委托方造成不良影响但可控的; 二、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工程进行计量或未计量造成支付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有出入的; 三、监理人员缺勤较多或人员不能长期到位的; 四、监理工作机构职责不到位,造成监理职责部分不能履行的; 五、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不按规定整改的; 五、法律、法规和“重大项目”相关办法、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者,中止监理合同并处经济处罚。 一、监理工作机构无法履行监理职责的; 二、监理人员在工程款支付中提供不实或与实际不符的签证,造成对不合格工程的资金支付的; 三、与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或与承包商勾结瞒报、虚报、偷工减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四、弄虚作假、伪造检验、复测、复核结果数据的; 五、监理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或者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 七、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情况,情节严重的; 八、在监理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 九、法律、法规和“重大项目”相关办法、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处罚决定由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会商项目建设指挥部后作出,由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执行,其中第四十二条的处罚决定须报自治区“重大项目”小组办公批准。 第四十四条,监理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者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15日内向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 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加强“重大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完善验收手段、强化竣工验收,依据《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项目”验收工作分为“重大项目”验收和年度项目区验收,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一、“重大项目”验收分为县项目区验收和总体验收。 二、年度项目区验收分为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由验收组负责,应对验收内容提出明确的认定意见,验收存在遗留问题时,应提出处理意见,验收结论必须经验收组2/3以上成员签字同意。 第四条 “重大项目”验收按照年度项目区进行,验收工作应及时组织进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条 “重大项目”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分部工程: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成且质量全部合格,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完备。 二、单位工程:该单位工程的所有分部工程已经完成并验收合格,履行工程移交并已签订移交管护协议。 三、单项工程:该单项工程所有单位工程已经完成并验收合格,工程使用运行管理的条件已经具备。 四、初步验收:项目区内所有单项工程已经完成并验收合格,项目资金已到位,并具备财务决算条件;有关验收报告已准备就绪。 五、竣工验收:经初步验收合格;各单项工程能正常运行;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归档资料符合“重大项目”资料档案规定;已完成土地权属调整和地籍变更登记;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审计; 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在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使用情况下,可以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对尾工进行审核,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六、县项目区验收:本行政区内年度项目区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七、总体验收:“重大项目”所涉及市县项目区全部完成并进行了验收。
第二章 工程验收
第六条 工程验收依据 一、经批准的规划设计、相应的设计变更申请及批准文件; 二、经核准的项目实施方案; 三、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分解方案; 四、施工合同,经监理单位签发的施工图纸等; 五、监理细则,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设备厂家提供的技术文件; 六、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的配套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 七、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相关规定、办法; 八、《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 九、“重大项目”相关办法、规定; 十、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 工程验收组织 一、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现场监理工程师及施工单位经理、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代表、工程使用单位代表、质检人员组成验收组。项目建设指挥部应派代表参加主要分部工程的验收。 二、单位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施工、设计、质检、工程使用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项目建设指挥部应派代表参加。 三、单项工程验收由项目建设指挥部主持,项目建设指挥部及监理、施工、设计、工程使用、质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 第八条 工程验收内容 一、分部工程验收: 1、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的完备性; 2、认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 3、出具分部工程验收鉴证(附录:C); 4、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二、单位工程: 1、现场逐项检查施工合同建设任务是否全面完成; 2、检查工程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指标和合同要求; 3、认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 4、出具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附录:D); 5、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三、单项工程: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建设任务; 2、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 3、认定单项工程质量等级; 4、出具单项工程验收鉴定书(附录:E) 5、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第九条 工程验收申请和验收时间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申请由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提出,验收主持单应在7日内组织验收。 单项工程验收申请由监理单位向项目建设指挥部提出,验收单位应在14日内组织验收。 第十条 工程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验收会议进行,验收会议一般程序为主持人宣布验收组成人员、有关单汇报工作情况、验收人员按验收内容进行现场和资料查验、验收组成员发表意见、起草讨论验收结论、通过验收结论并签字。 单位工程验收时施工、监理单位应汇报工作情况;单项工程验收时施工、监理单位应汇报工作情况,设计单位应汇报设计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工程验收方法 一、任务完成情况的验收 1、以批准的项目设计为依据,具体核对工程任务的完成情况,对于重要工程,应逐项核对工程规模、建设标准、工程量等指标; 2、土地平整工程应采用抽查的方法检查动土数量及沟渠开挖等土方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原始数据; 3、主要单体建筑物采用全数检验的方式检查其数量。 二、土地开发整理面积的验收 1、开发整理前各类土地的面积,应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所附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核定。 2、开发整理后各类土地的面积,应依据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界线图进行核定。 3、土地开发整理面积测量、统计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进行。 三、土地开发整理质量的验收 1、所有工程项目均应检查其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的验收资料,并查验有关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 2、土地平整质量的验收,应严格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设计对开发整理项目的综合质量、土层厚度、平整度等设计指标逐项进行。 3、单体建筑物检查其结构尺寸及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包括原材料及中间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 第十二条 工程验收须出具工程验收签证(具体格式见附录),与验收有关单位汇报材料一并作为工程验收成果资料,原件应不少于6份,分送有关单位按“重大项目”资料档案规定建档和保存。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应以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管理办法以及工程验收成果为依据。 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由项目所在地的“重大项目”领导小组主持,项目所在地的“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程、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初步验收组。 第十四条 项目区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21日内,项目建设指挥部应向初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初步验收申请,验收申请须附附录I所列资料。 第十五条 初步验收主持单位应在收到初步验收申请且所附资料齐全后21日内组织初步验收会,进行初步验收。 第十六条 初步验收内容和工作程序 一、初步验收验收内容: 1、审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初稿)、设计工作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施工管理工作总结报告,并检查工程档案资料的准备情况; 2、全面检查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3、检查历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单项工程在运行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确定尾工内容清单、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等; 5、认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检查权属管理情况、管护责任履行情况; 7、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预期效益分析的合理性; 8、指出存在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9、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日期。 二、初步验收工作程序 1、成立初步验收各专业小组; 2、听取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 3、查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 4、分专业组检查工程,讨论并形成各专业组检查意见; 5、召开初步验收组会议,听取各专业组检查意见;讨论并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附录:F); 6、宣读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由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自治区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组织,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项目所在地领导小组代表及土地、工程、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组。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设计、施工、监理、审计、工程管护单位作为被验单位不参加验收组,但应列席验收组会议,负责解答验收组的质询。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应根据初步验收结论及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申请须附附录I所列资料。。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内容和程序 一、竣工验收内容 1、审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工程管护工作报告; 2、检查项目是否全面按照批准的设计完成了建设任务; 3、核定项目已建成工程的数量及质量; 4、核查土地开发整理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是否达到计划指标,包括开发整理前后各类土地面积及变化情况; 5、检查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和地籍变更登记情况; 6、审查项目预算执行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7、检查项目组织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8、检查项目管护措施及资金筹集渠道落实情况; 9、分析预期土地开发整理效益的合理性; 10、复核初步验收所提问题的处理情况,对仍未处理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确定落实和检查、验收的责任单位; 11、总结项目实施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12、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报告”。 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1、成立竣工验收各专业小组; 2、听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工程管护工作报告; 3、查看项目声像、文字资料; 4、实地检查工程、走访农户; 5、召开验收组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报告; 6、宣读“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如果在验收中发现重大问题,验收组可终止验收。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报告”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验收主持单位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和设计、监理、施工、管护、审计单位及上报主管部门备案等需要。 第二十三条 对于竣工验收遗留问题,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责成有关单位妥善处理。项目建设指挥部应负责检查和落实遗留问题的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重大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县项目区全部竣工验收后,由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应根据本行政区年度项目区竣工验收结论形成县项目区报告,经同级“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报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县项目区验收。 第二十六条 验收组将对县项目区报告相关内容进行现场、资料档案进行抽查,并走访并征询有关方面和项目区群众的意见,经验收组讨论形成对县项目区验收结论。 第二十七条 县项目区报告要全面反映项目建设各个阶段的工作情况和成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重大项目”所涉及县项目区全部验收合格后,由“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重大项目”成果报告,报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进行总体验收。 第二十九条 “重大项目”总体验收将邀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有关领导参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附录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大项目”,由“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A:质量评定项目分解 附录B:工程质量评定 附录C: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 附录D: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E:单项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F:初步验收报告格式 附录G:竣工验收报告格式 附录H: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 附录I: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附录J:验收备查资料目录 附录K: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 附录L: 竣工验收相关内容验收要求
附录A:质量评定项目分解 “重大项目”工程质量评定项目,以标段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划分。详见下表: 工程项目分解表 单项工程 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单元工程 土地平整 农地平整工程 相对毗邻的施工区(片)分别划分; 每个田块或平整单元 未利用地平整 废弃地平整 农田水利 灌溉渠道 相对毗邻的若干条灌溉渠道、管道、排水沟分别划分 每条或同规模若干条 灌溉管道 排水沟道 抽(排)水泵站 单个或等规模若干个分别划分 每个输水段、水泵电机安装、泵房电机室 机井 相对毗邻的若干个 每个机井、井房 建筑物 出水口、节制闸、跌水、沟涵、尾水、生产桥等分别划分 同规模若干座 跨沟桥(灌注桩)、渡槽 每个基础、桥面(槽身) 倒虹吸、蓄水池等 每个 输电线路工程 线路架设、配电设备安装分别划分 每条、个、组 田间道路 田间道 相邻的几条或每条分别划分 每条或段 生产路 相邻的几条 每条或若干条 其他工程 农田防护 按树种分别划分 按区域划分 说明:本表未列工程项目,按此表划分原则进行划分。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划分经监理单位批准后执行。 附录B:工程质量评定 一、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1、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包括单元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工艺要求,设计要求是指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指标,施工工艺要求根据设计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相关行业的技术规范。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是原材料及中间产品的质量必须合格。 2、对不合格的单元工程,必须进行处理,经维修、加固、补强直至返工后,达到设计要求的,其质量可认定为合格。 3、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单位单位认定,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签字。 二、分部工程质量认定 所有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且资料完备的,该分部工程质量认定为合格;凡有一项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该分部工程质量不得认定为合格。 三、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质量认定 所有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履行了验收手续,质量合格率为100%的,认定为合格;凡有一项认定为不合格的,该工程不得认定为合格。
附录C: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 编号:
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 ╳╳项目区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封面格式)
标 段 名 称: 单项工程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工程名称:
╳╳分部工程验收组 年 月 日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分部工程位置 施工单位 施工内容 主要设计指标 开、完工日期 施工过程 使用的设备,施工程序和方法 完成的工程量 (此处填总工程量,专附详细工程量表) 单元工程 质量评定资料 质量认定意见 存在问题及 处理意见 验收结论 保留意见 参加验收 人员签字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 附录D: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编号:
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 ╳╳项目区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封面格式)
标 段 名 称: 单项工程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
╳╳项目单位工程验收组 年 月 日 一、工程概况 1、设计建设任务(内容、规模、主要工程量); 2、施工单位及合同金额。 二、单位工程验收工作概况 1、参加验收有关单位 验收主持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2、验收组成员 3、验收时间、依据、方法 三、施工过程 开、完工日期,采用的主要措施及效果。 四、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列出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其经济技术指标,与设计对比分析(附本单位工程工程量及资金完成情况明细表)。 五、工程质量 对照历次分部工程验收质量认定意见,认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 六、技术档案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分部工程验收手续的完备性。 七、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 历次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仍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完成时间、责任单位、检查验收单位)。 八、验收结论 对工程质量、工期、技术资料作出评价。 九、单位工程验收组成员签字表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签字 组长 成员 成员 … 保留意见:
保留意见人签字
附录E:单项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 ╳╳项目区╳╳标段 ╳╳单项工程验收鉴定书 (封面格式)
╳╳项目单项工程验收组 年 月 日
一、工程概况 1、设计建设任务(内容、规模、主要工程量); 2、施工单位及合同金额。 二、单项工程验收工作概况 1、参加验收有关单位 验收主持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拟委托的工程管护单位。 2、验收组成员 3、验收时间、依据、方法 三、施工过程 开、完工日期,采用的主要措施及效果。 四、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列出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其经济技术指标,与设计对比分析附本单项工程工程量及资金完成情况明细表、设计变更情况明细表)。 五、工程质量 对照历次单位工程验收质量认定意见,认定单项工程质量等级。 六、技术档案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单位工程验收手续的完备性。 七、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 历次单位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仍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完成时间、责任单位、检查验收单位)。 八、验收结论 对工程质量、工期、技术资料作出评价。 九、单项工程验收组成员签字表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签字 组长 成员 成员 … 保留意见:
保留意见人签字
附录F:初步验收报告格式
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 ╳╳项目区 初步验收报告 (封面格式)
╳╳项目初步验收组 年 月 日
一、初步验收工作概况 1、参加验收有关单位 验收主持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其他有关单位。 2、验收组成员 3、验收依据、时间、方法 二、制度执行情况 对公告制、项目法人制、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及其它项目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逐项进行评价。 三、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列表说明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其经济技术指标,与设计对比分析。 四、工程质量 对照历次工程中间验收的质量认定情况,对项目工程质量予以认定。 五、土地权属管理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编制、批准、落实情况。 六、工程管护 工程管护责任主体拟定情况。 七、投资预期效益 预期效益及其合理性、农户对项目的评价。 八、技术档案 是否满足竣工验收要求,列明已具备的技术档案资料目录。 九、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 历次工程中间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仍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间。 十、初步验收结论 明确说明项目具备或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提出竣工验收日期建议;若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明确再次初步验收时间,若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初步验收主持单位应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十一、初步验收组成员签字表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签字 组长 成员 成员 … 保留意见
保留意见人签字 附录G:竣工验收报告格式
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 ╳╳项目区 竣工验收报告 (封面格式)
╳╳项目竣工验收组 年 月 日 一、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1、参加验收有关单位 验收主持单位、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其他有关单位。 2、验收组成员 3、验收依据、时间、方法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范围 项目区四至及涉及的村、镇。 2、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 土地整理面积及批复总投资。 3、项目计划工期 4、项目设计建设任务 完成的主要工程数量,土地开发整理建设规模、新增土地面积及新增耕地率。 三、项目组织管理 领导机构,各类必要专业人员配备,相关的项目管理制度。 四、制度执行情况 1、公告制:项目公告宣传、项目区公示牌设置、招标公告等。 2、项目法人制:项目承担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履行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情况。 3、监理制:是否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是否具备监理资格,监理合同执行情况。 4、招投标制:招标方式、招投标程序、评标原则和方法是否合法、合理。 5、合同制:设计、监理、施工、建设补偿及迁占、管护、审计等各类合同(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6、其他制度 五、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项目区面貌,实际完成工程量,与设计对比增减的工程量。 六、工程质量 历次单项工程验收时间及对单项工程质量的认定情况,抽验的工程数量及占实际完成数量的百分比,抽验工程质量认定。 七、资金使用与管理 预算分解和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及拨付审批、支出情况,竣工决算及审计等情况。 八、项目实施进度 项目开、完工日期及各单项工程开、完工日期。与计划进度对比及原因分析。 九、土地权属管理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编制、批准、落实情况。 十、工程管护 工程和设备移交情况,管护组织、制度和人员落实情况,是否落实了管护资金渠道。提出工程使用管理的建议。 十一、投资预期效益 预期效益合理性及农户对项目的评价。 十二、档案管理 归档资料是否全面,是否专人、专库、分类管理,查阅是否方便,是否制定了管理制度。 十三、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 项目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及监督处理单位。 十四、竣工验收结论 1、对项目建设任务、工期、质量、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执行、权属调整、预期效益分析、工程管护以及工程技术档案的结论(对项目建设任务使用全部完成、基本完成、部分完成,对工期使用按期、延期,对质量使用合格、不合格,对资金使用管理使用合理、基本合理、不合理,对制度执行使用执行、基本执行、部分执行,对权属调整使用落实、基本落实、部分落实,对预期效益分析使用合理、基本合理、不合理,对工程管护措施和资金筹集渠道使用落实、基本落实、未落实等用语)。 2、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设计、监理、施工、管护、审计等单位做出评价(对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履行、基本履行、部分履行管理职责,对设计单位使用规划设计符合、基本符合、部分符合实际生产需要,对监理单位使用履行、基本履行、部分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使用按照合同要求、基本按照合同要求、部分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施工任务,对工程管护单位使用准备工作满足、基本满足、不满足工程管护需要,对审计单位的审计结论使用明确、不明确等用语)。 3、对项目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提出建议。 十五、保留意见 载明验收组成员对验收结论的保留意见及本人签名。 十六、竣工验收组成员签字表 十七、被验单位代表签字表
竣工验收组成员签字表 姓 名 单 位 职务/职称 签 字 组 长 成 员 成 员 成 员 … 保留意见:
保留意见人签字
被验单位代表签字表 姓 名 单 位 职务/职称 签 字 项目承担单位(全称): 监理单位(全称): 设计单位(全称): 施工单位(全称): 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全称): 工程管护单位(全称):
附录H: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 H.1项目区竣工报告(项目建设指挥部) 一、项目概况 项目区位置、主要建设任务及经济技术指标,项目批复过程。 二、项目实施准备情况。 公告宣传、监理单位委托、工程招投标过程、合同签订等。 三、项目实施情况 单项工程项目开、完工日期,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对项目实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四、项目管理及制度执行 机构设置及工作情况,项目建设管理采取的措施和制度建设执行情况,主要设计变更及原因(附设计变更情况表),价款结算及不同类型的合同执行情况,建设补偿及拆迁情况。 五、工程建设质量 列表说明历次验收时间及工程质量认定情况,单元工程质量等级数据统计。 六、资金使用与管理 预算分解、执行,竣工决算,设计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比及增减原因说明,竣工决算审计结论等。 七、土地权属管理和地籍登记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编制、批准、落实情况,地籍登记情况。 八、投资预期效益分析 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九、工程管护及基本农田划定 管护单位及资金筹集渠道落实情况,基本农田划定和标志牌设立情况。 十、项目档案管理 十一、经验、建议及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 十二、附件 1、项目承担单位机构设置及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 2、项目实施大事记 3、项目建设情况表。(见表H1) 4、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见表H2) 5、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见表H3) 6、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见表H4) 7、项目工程量与资金结算表 8、项目设计变更明细表 9、项目规划设计图 10、项目竣工图 11、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 12、土地权属界线图 表H1: 项目建设情况表 项目名称 计划下达批次 建设期 项目类型 土地编号 地籍图号 比例尺 四至范围 经纬度坐标 承担单位 类型 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签订合同时间 监理单位 资质等级 签订合同时间 施工单位 资质等级 签订合同时间 审计单位 机构性质 签订合同时间 招标代理机构 资质等级 签订合同时间 招标方式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制度执行情况 公告种类 项目建设规模 (公顷) 批准下达数 新增耕地面积(公顷) 批准下达数 完成数 完成数 建设内容 单位 申报数 变更数 完成数 土地平整工程 开发 公顷 整理 公顷 复垦 公顷 合计 公顷 土方量(万立方米) 合计 填方 挖方 其他 石方量 万立方米 农田水利工程 灌溉渠系 千米 灌溉管道 千米 排水沟系 千米 排水管道 千米 节水工程 公顷 泵站 座 农用井 眼 农用桥 座 涵 座 水闸 座 渡槽 座 蓄水工程 座 其他水工建筑物 座 变压器 台 输变电线路 千米 田间道路工程 田间道 千米 生产路 千米 其他工程 植树 株 种草 公顷 迁坟 座 房屋拆迁 平方米
表H2: 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计划下达批次 建设期 项目类型 资金拨付方式 批准中央预算总额 累计下达 占预算总额比例 累计拨入 占累计下达比例 累计支出 占累计拨入比例 未拨入余额 未支出余额 内容 申报预算 预算分解 实际支出 其他投资 资金来源 中央投资 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 前期工作费 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 项目规划及可行性研究 项目规划设计 整理前清查费用 工程监理费 招标费 工程施工费 土地平整工程 农田水利工程 田间道路工程 其他工程 设备购置 竣工验收费 竣工验收与决算 决算审计 土地重估与登记 基本农田重划与标记设定 拆迁补偿费 业主管理费 不可预见费 表H3: 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 项目 开发整理前 开发整理后 增减量 单 产(公斤/公顷) 总产量(公斤) 总产值(万元) 单 产(公斤/公顷) 总产量(公斤) 总产值(万元) 单 产(公斤/公顷) 总产量(公斤) 总产值(万元) 主要作物 小麦 水稻 耕地 (公顷) 灌溉面积 (公顷) 机耕面积 (公顷) 基本农田面积 (公顷) 土地垦殖率 (%) 农田林网面积 (公顷) 植被覆盖率 (%) 其他 (根据情况补充) 说明:“主要作物”一栏中在水稻和小麦之间只能选择一种(选哪种请各项目区自主决定)填写,对于其他的粮食作物或者经济作物请换算为水稻或者小麦。方法如下:水稻(或者小麦)产量=项目区的实际作物产量*产量比系数。其中:已经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省份,请参照本省《农用地分等技术报告》中的产量比系数;尚未完成农用地分等工作的省份,请按照《农用地分等规程TD/T1004-2003》中关于产量比系数的测算方法来填写主要作物产量。 表H4: 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地类 土地开发整理前面积(公顷) 土地开发整理后面积(公顷) 前后增减面积(公顷) 增减百分比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土地 其他土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住宅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利设施用地 农用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建设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住宅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利设施用地 未利用土地 未利用土地 其他土地 开发整理后面积 H.2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监理单位) 一、工程概况 主要描述工程位置,监理的工程范围及涉及的主要工程数量、规模、技术指标。 二、监理组织 监理合同委托、监理机构设置、监理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根据监理合同委托的监理任务,叙述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工作内容、方法、措施,合同和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工作情况。 四、监理工作成效 综合评价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工作取得的成效。 五、经验与建议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 六、附件 1、主要监理人员情况表 序号 姓名 职务 职称 备注 1 总 监 2 总监代表 需要时 3 监理工程师 …. 2、监理大事记。 H.3施工管理工作总结报告(施工单位) 一、合同工程概况 简述合同工程位置、内容、数量,主要技术指标。 二、工程投标过程 投标书编制原则,投标过程等。 三、施工总布置、总进度和完成的工程量。 施工总体布置、施工总进度以及分阶段施工进度安排(附施工场地总布置图和施工总进度表),分析工程提前或推迟完成的原因;完成的工程量(列表说明)等。 四、主要施工方法。 施工中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及应用于本工程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等。 五、施工质量管理。 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及实施情况,质量事故及处理,工程施工质量自检情况等。 六、文明施工与安全生产。 安全保证体系、安全制度和措施及实施情况,文明施工情况。 七、合同价款结算与财务管理。 合同价与实际结算价的对比分析,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盈亏的主要原因等。 八、经验与建议。 九、附件。 1、施工管理机构设置及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用文字或框架图说明施工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列表说明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见下表)。 主要管理人员情况表 序号 姓名 职务 职称 备注 1 项目经理 2 技术负责人 3 质检负责人 4 安全负责人 5 财务负责人 …. 2、投标时计划投入的资源与施工实际投入资源情况表。 序 号 名称/型号 数量 计划投 入数量 实际投 入数量 备 注 1 2 ….. 3、施工管理大事记。 H.4设计工作总结报告(规划设计编制单位) 一、项目概况 二、设计任务委托过程 三、项目规划设计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四、主要设计变更 变更原因、依据、内容,主要设计变更与原设计对比,变更后的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预算等技术、经济指标的变化情况。 五、规划设计文件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工序、专业之间资料交接与审签制度,设计图纸及报告质量保证等。 六、设计为项目实施服务 设计交底、设计代表现场工作、参加验收情况等,项目实施与设计的符合性。 七、经验与建议 八、附件 1、设计机构设置和主要设计人员情况表 主要设计人员包括设计负责人、工程设计人员、预算编制人员、设计变更人员、规划设计成果及设计变更的审核和批准人员,列明其职务、职称。 2、项目设计大事记 H.5工程管护工作报告(管护单位) 一、工程管护移交情况 管护协议签订情况,移交管护的具体工程位置、内容及移交的设备清单。 二、工程初期运行情况 已使用工程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发挥的效益,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等。 三、对工程建设的建议 包括对设计、施工、项目承担单位的建议(从项目建设为工程管护创造条件出发提出建议)。 四、运行管理 包括管护措施、规章制度、资金筹集、人员培训情况等,已使用工程运行维护情况,如何发挥工程效益等。 五、附件 1、管护机构设置和管护人员情况表。 2、规章制度目录。 H.6竣工决算报告(项目建设指挥部) 一、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 二、项目实施情况 1、项目实施组织 2、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实际效果 3、财务组织管理 包括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采用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 4、主要合同 合同类型、乙方单位全称、合同额。 3、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设计建设任务实际完成情况;设计变更事项及审批情况,对项目建设规模及预算影响情况;初步验收结果。 三、项目预算分解、执行和资金到位情况 预算分解及批准、执行,到位资金。 四、工程投资完成情况 五、资金使用管理 1、是否执行了“专款专用”原则,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现象, 2、资金使用管理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 3、主要资金使用构成情况。 六、资产移交及债权、债务 1、工程及设备向管护责任主体移交情况; 2、涉及竣工项目的债权债务清偿情况说明。 七、经验与建议 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取得的主要经验和教训,对下一步加强和完善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尚未处理的事项对竣工决算的影响情况; 2、现行规章制度尚无明确规定的费用支出,在竣工决算时是如何处理的等情况。 九、财务决算报表 H.7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门) 一、审计任务 审计任务的委托情况,根据合同确定的审计内容。 二、审计工作组织 机构设置、人员投入、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审计遵循的原则 四、审计采用的方法 五、审计程序 方案编制、通知下达、进驻现场、了解情况、审计实施、审计终结等。 六、审计过程有关问题的处理 七、审计决定 决定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 八、附件: 审计报告 H.8权属管理工作报告(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一、项目区概况 项目区位置,涉及的村镇、农户、人口,土地面积、等级等情况。 二、组织管理 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工作制度。 三、土地权属、利用现状调查及确认情况 四、权属调整方案 权属调整原则、依据、程序及落实情况,群众参与程度。 五、权属调整异议处理情况 六、权属调整资料管理 七、经验与建议 八、附件 1、土地权属调整前后界线图 2、土地权属调整协议书
附录I: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序
号 资料名称 分部 工程 验收 单位 工程 验收 单项 工程 验收 初步 验收 竣工 验收 提供单位 1 项目竣工报告 √ 项目承担单位 2 设计工作总结报告 √ √ √ 设计单位 3 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 √ √ √ 监理单位 4 施工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 √ √ √ 施工单位 5 质量检测报告 √ √ √ 质量检测单位 6 工程管护准备工作报告 √ 管护单位 7 竣工决算报告 √ 项目承担单位 8 审计工作报告 √ 审计单位 9 权属调整工作报告 √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10 初步验收报告 √ 项目所在地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1 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 √ √ √ 监理单位
附录J:验收备查资料目录 序 号 资料名称 分部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 单项工程验收 竣工 验收 提供单位 一 设计资料 √ 项目承担单位 1 规划设计报告 √ 2 项目预算书及批文 √ √ 3 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 √ √ √ 二 项目实施管理资料 √ √ √ 1 招投标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 √ √ √ √ 2 合同及协议书(设计、监理、施工、审计等)及资质材料 √ 3 项目实施方案 4 项目实施管理制度 √ 5 会议纪要、声像资料 6 竣工决算资料 7 历次验收成果 √ √ √ 三 施工资料 √ 施工单位 1 施工组织设计 √ 2 施工日记、月报 √ 3 质量事故记录 √ √ 4 工程量计量原始记录 5 单体工程竣工图纸 6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四 监理资料 监理单位 1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2 监理日记、月报 3 监理规划、细则 4 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资料 附录K: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 单项工程 名 称 施工单位 核定日期 年 月 日 项次 项 目 份 数 核查情况 1 原
材
料 水泥出厂合格证、厂家试验报告 2 钢材出厂合格证、厂家试验报告 3 水泥外加剂出厂合格证及技术性能指标 4 防水材料出厂合格证、厂家试验报告 5 灌溉管道出厂合格证及技术性能试验报告 6 土工布出厂合格证及有关性能试验报告 7 装饰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有关技术性能资料 8 机井工程的井壁管及滤水管出厂合格证及有关技术性能资料 9 粘土技术性能试验报告 10 其他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技术性能资料 12 中 间 产 品 砂、石骨料试验资料 13 石料试验资料 14 混凝土拌合物检查资料 15 混凝土试件统计资料 16 砂浆拌和物及试件统计资料 17 砼预制件(块)检验资料 附录K: 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续) 18 金 属 结 构 及 启 闭 机 拦污栅出厂合格证及有关技术文件 19 闸门出厂合格证及有关技术文件 20 启闭机出厂合格证及有关技术文件 21 压力钢管生产许可证及有关技术文件 22 闸门、拦污栅安装测量记录 23 压力钢管安装测量记录 24 运行验收记录 28 机 电 设 备 产品出厂合格证、厂家提交的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文件 29 重大设备质量缺陷处理资料 31 升压变电设备安装测试记录 32 电气设备安装测试记录 33 机组调试、运行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意见 自查:
填表人(签名): 质检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公章) 复查:
监理工程师(签名): 监理单位(公章)
附录L: 竣工验收内容相关验收要求 L.1 项目组织管理和制度执行验收 一、查阅文件、影像资料、会议记录等,检查项目领导机构组建及发挥作用情况。 二、查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中标和未中标)、评标报告、施工合同等,检查招投标制度执行情况。 三、查验项目基本情况公告、招投标公告、权属公告、补偿公告等和项目区标志牌,走访当地群众,检查公告效果。 四、通过查看监理机构设置,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监理日记,监理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等资料,检查监理制度执行情况。 五、查看各类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检查合同制度执行效果。 六、通过检查各项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会议记录、资金支出手续等,检查项目承担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是否对项目实施履行了全过程监督管理责任。 七、审计、会计、汇报、检查、廉政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主要是查看审计报告、会计账册、汇报材料、会议记录,随机听取项目参建各单位主要工作人员意见。 L.2 资金使用管理验收 一、检查财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依据有关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审查预算分解及执行情况。 三、审查竣工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对项目资金到位、支出、核销情况进行验收。 四、审查项目财务总账及原始凭证,检查现金管理、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等情况,有无违规、超范围及超标准开支等现象。 五、检查项目资金是否设立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有无挪用、侵占、转移项目资金。 六、审查项目资金支出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检查施工费用支付是否经过了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L.3权属和效益验收 一、根据《土地权属调整报告》,采取室内验收与室外验收相结合的方法对土地权属调整情况进行验收。 二、查看权属调整公告及异议处理记录,评价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 三、审阅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与确认资料,包括查验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图或地籍图、土地登记等有关材料。 四、实地抽查土地权属界线、界址点标志,查验土地权属界线与土地权属界线图或地籍图上标注的一致性。 五、根据《效益分析报告》,采取现场勘查、走访农户与室内核算、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评价效益分析的合理性。 L.3 项目技术档案 一、工程验收资料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组织制备,有关单位按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及时完成。 二、技术档案制备的要求 1、有关的报告、资料纸张统一采用A4纸; 2、正本不得采用复印件; 3、归档部分不得采用塑料、硬质封面。 4、竣工图纸折叠成A4幅面,按序装入档案盒内。 5、竣工图应按与规划设计图同比例尺绘制。 6、与规划设计图纸完全一致的完工工程项目,可直接在原规划设计图纸加盖竣工图章,不需另行绘制。竣工图章样式见下图
XXXX项目竣工图 施工单位 编 制 人 审 核 人 技术负责人 编制日期 监理工程师 三、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见附录I 四、验收备查资料目录见附录J 五、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见附录K 六、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归档资料可参见附录L进行分类
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 工程移交与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工程移交与管护工作,提高重大项目工程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依据《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由“重大项目”县级建设指挥部及时进行工程移交和落实工程管护。 第三条 工程移交工作,本着工程验收一个移交一个的原则进行。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在宣读单位工程验收通过的结论后,直接进行工程移交,当场履行移交手续,落实工程管护责任。 第四条 根据工程性质不同,工程移交与管护应明确移交与管护主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 工程移交与管护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田水利工程; (二)平田整地工程; (三)农田防护林工程; (四)道路工程; (五)项目区标示牌、工程标志; (六)工程资料; (七)设备(包括随行配套工具)。 第六条 办理移交手续的必备条件: (一)具备使用条件; (二)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三)单位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合格; (四)配套设施完备。 第七条 工程移交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交接交付方应书面介绍工程概况、构成、工程量清单、竣工验收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 (二)进行工程实体检查,确认是否完成要求的建设内容,是否具备使用功能。 (三)资料手续交接。 (四)核实移交清单内容,填写交接记录,履行移交手续。 第八条 工程移交办理移交手续的同时,签订工程管护协议,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第九条 未落实管护责任的,可以暂不进行工程移交,造成损失或使用方无法使用,影响农业生产的,应有接收方负责。 第十条 工程移交及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工程而有关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完成的,接收方可以不进行接收,责任由移交方负责。 第十一条 对具备交接条件却没有完成移交工作的,应责成限期移交,到期仍未移交的,行政主管部门将追究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擅自修改设计,造成工程无法移交的,除对责任单位进行追究责任外,在接管单位未正式接管前,因工程而出现的一切后果均由县级建设指挥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承担。 第十三条 管护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管护主体,细化管护责任,落实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合同,填写管护责任书,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资金,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各管护主体都有管护工程的责任与义务,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保证工程在设计寿命周期内完好无损,正常运行,持续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县级建设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管护计划,并督促落实。切实做好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认真履行协调、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县级建设指挥部应根据工程性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工程管护的具体标准,定期组织对项目区工程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区的工程管护工作进行检查,发现管护不力、设施破坏的,通报县级领导小组对管护单位或管护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单位工程移交证书样式见附件1。 管护协议、管护责任书等管护资料由各县级建设指挥部根据工程性质不同以及同一类型工程管护主体、管护方式的不同,各市县管护制度的不同等,分别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样式。 第二十条 各县级建设指挥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在分部验收通过时,将全部或者部分已完成且可使用、具备管护条件的工程移交给使用方或管护主体使用,并履行相应移交和管护手续。分部工程移交证书可参照单位工程移交证书样式填制。 对使用方或管护主体急需使用却未履行移交手续或未落实管护责任的,移交方可不进行移交,造成一切后果应有接受方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单位工程移交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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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
移 交 证 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年 月 日
移 交 单 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接 受 单 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一、 工程概况
(一) 工程名称及位置
(二) 工程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三)工程施工过程及主要完成工程量
二、概算执行情况
三、历次验收及投入使用准备情况
四、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五、移交意见
六、工程质量保证期限
七、参建单位 建 设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运 行 管 理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附:1、移交工程量清单。 2、完成水工建筑物位置(桩号)表。 3、设备清单及位置(桩号)表。
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 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明确项目资料管理职责,规范验收资料管理行为,依据《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档案管理职责与归档
第三条 重大项目档案资料是指从项目前期工作、实施管理、竣工验收到交付使用各阶段所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操作的可实施性,项目档案资料分为项目立项资料、计划审批资料、规划设计资料、招投标资料、实施管理与参建各方往来资料、合同协议资料、监理管理资料、施工管理资料、权属管理资料、财务资料、验收资料、项目后资料、影像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四条 县级建设指挥部对重大项目档案资料负总责,并负责以上资料的整理与归档。 第五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供应安装单位等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在工程单位工程完成后及时移交给建设指挥部。建设指挥部应对移交档案资料的单位履行审核与签字交接手续。 第六条 各县级建设指挥部应于分区验收前形成完整项目验收档案资料,项目验收资料由县级建设指挥部统一制备与装订。 第七条 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重大项目立项资料、计划审批资料、监理资料和验收资料中的县项目区验收资料与重大项目验收资料整理与协调移交县级建设指挥部归档。 第八条 项目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立项资料:重大项目立项的批复文件、专家论证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水土资源平衡分析报告、水资源平衡分析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自治区领导机构与管理机构文件。 (二)计划审批资料:各年度计划与审批资料、片区调整审批资料、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种通知、规定及与领导小组、各建设指挥部往来文件等资料。 (三)规划设计资料:重大项目与各市县项目片区整体规划,县级分区(或分年度)规划,市县各年度工程施工设计、预算与施工图资料。以及以上规划与施工设计的测量资料,地质勘察资料,县级、乡级审查和论证资料、自治区级审查论证资料。 (四)招投标资料:各年度工程施工招投标、设备供应与安装招投标资料。包括招标方案与批准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招标标底编制文件,招投标程序资料,中标通知书,公证文件与招标公告、中标公示。 (五)实施管理资料:项目实施方案,市县领导机构文件,市县建设指挥部文件、管理制度,会议纪要,领导机构与建设指挥部通知、规定、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项目建设大事记,与参建各方往来资料,有关参建单位资质材料。 (六)合同协议资料:规划、设计、施工、设备供应与安装合同协议资料。包括规划合同、勘测合同、设计与预算编制合同、施工合同、设备供应与安装合同、工程量审核委托协议、委托结算协议、审计合同,项目实施的拆迁补偿协议。 (七)监理资料: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包括监理规划、细则、图纸会审报告、月报、季报、日记,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与管理资料,旁站与检测记录,进场材料与设备检测资料、工程开停复工资料、工程计量资料,会议纪要、监理来往函件、项目监理部下发的通知文件(含回复单)、各阶段监理小结、年报与各阶段监理工作报告,监理通知。 (八)施工管理资料: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形成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月报、日记,质量事故记录,施工材料质量证明资料,设备质量资料,各种材料、混凝土试块、回填土压实等有关检测成果,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施工质量保证资料,施工质量检测资料,变更资料,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施工质量评定资料,工程计量原始记录,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资料,关键部位施工质量控制自检资料,施工单位内部管理文件、工程施工大事记,竣工图纸,各阶段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九)权属管理资料:权属调整方案,权属调整公告,协议,地籍变更登记资料,权属管理工作报告。 (十)财务档案:工程报帐资料,项目管理、设计、监理费用支出资料,拆迁补偿支付资料、竣工验收决算资料、审计资料等。 (十一)验收资料:历次验收成果资料。包括日常阶段性验收资料、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分区初验资料和分区终验资料、县项目区验收资料、重大项目验收资料。 (十二)工程移交管护资料:工程移交资料、工程管护资料。包括工程移交协议、工程管护协议、工程管护方案,质量保证期内的工程管护记录资料、质量保证期工程运行使用情况报告、重大项目验收前各年度已移交工程的工程管护情况报告。 (十三)项目后资料:绩效评价资料和在项目后进行项目动态监测、效益评价、专项考察或研究、评价阶段所形成的文件资料。 (十四)影像资料:照片,录像,专题片等影像资料。 (十五)其 他:设计执行情况报告与历次检查情况报告、验收整改落实情况报告、专项报告、重要事项专题报告、及其它在项目检查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及项目大事记资料。 项目文件的归档具体参照附件1: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归档资料分类表。
第三章 项目档案归档质量要求
第九条 归档质量要求 (一)归档的项目文件应为原件。 档案文件应采用打印的形式并使用档案规定用笔,手工签字,在不能使用原件时,应在复印件或抄件上加盖公章并注明原件保存处。 正本不得采用复印件。 (二)归档文件材料应是在整个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三)归案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准确、清晰、系统,与项目工程相符合。 (四)归档文件应文字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五)项目档案有关的报告、文字材料纸张统一采用A4纸,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幅面(297mm×210mm)。 (六)归档部分装订不得采用塑料、硬质封面。 (七)归档文件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耐久性强不易退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图纸尽量采用计算机出图。计算机出图必须清晰,计算机出图的不得使用复印件。图纸文件的纸张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的韧力大、耐久性强的纸张。 (八)规划与施工设计图纸必须加盖出图章并有技术人员签字,不能用行政章代替。 竣工图必须加盖监理与相应施工单位章,无图纸专用章的,可用行政章代替,并按序装入档案盒内。 竣工图应按与规划设计图同比例尺绘制。与规划设计图纸完全一致的完工工程项目,可直接在原规划设计图纸加盖竣工图签与章,不需另行绘制。 (九)图章使用不易褪色的红印泥,盖在右下角的图标栏内,不得随意印盖。 (十)归档图纸采用国家标准图幅。纸质图纸应按规程《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19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210mm),图示栏露在外面。电子图纸制式必须与归档单位协商,制式方便归档单位打开与使用,或者转换为归档单位可有效使用、长期保存、存档的制式。 (十一)归档的照片及声像资料,要求图像清晰,声音清楚,文字说明或内容准确;归档的照片及声像资料均应标注明确事由、时间、地点、人物、作者、工程年度、片区等内容,并与相应项目工程名称相对应。归档的照片应含底片或数码文件光盘。归档的数码照片单张不得小于2M。 (十二)档案资料需做缩微制品的,必须按国家缩微标准进行制作,主要技术指标(解像力、密度、海波残留量等)要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质量,以适应长期安全保管。缩微制式需与移交单位协商,制式方便打开与使用。有必要的需提供配套缩微工具或软件。 (十三)档案文件的组卷 组卷原则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归档资料分类表将文件分门别类整理成卷,各卷名称、顺序、编号、内容按第八条与附件1: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归档资料分类表进行,每卷一盒,超过一盒的按下列要求6)编号。卷内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档案文件组卷应遵循下述要求: 1) 案卷不宜过厚,一般不超过40mm; 2) 案卷内不应有重份文件,不同载体的文件一般应分别组卷; 3) 案卷内文件材料内容必须准确反映工程施工、设备及其管理活动的真实情况; 4) 案卷内文件材料的载体和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不能有热敏纸,不能有铅笔、圆珠笔、红墨水、纯蓝墨水、复写纸等书写的字迹。 5) 卷盒需正面标签、盒脊、卷盒目录齐全。正面标签必须标明盒内卷文件的总数、各类文件页数(照片张数)。 6) 组卷方法:按第八条与附件1--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归档资料分类表分为:一级类,十六类,一级类编号为(一)…(十六)。二级类,按一级类内容组卷,超过一盒的每盒加二级类编号Ⅰ、Ⅱ、Ⅲ…….,组卷标注方式为:一级类编号加一级类名称或一级类编号加一级类名称加二级类编号加二级类名称。但监理文件二级类可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专业、阶段等组卷,施工文件二级类可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专业、阶段等组卷。 7) 卷盒内同一类型连续文件的排列严格按文件的时间自然形成规律排列。卷内文件的排列原则: ①文字材料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同一事项的请示与批复、同一文件的印本与定稿、主体与附件不能分开,并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印本在前、定稿在后,主体在前、附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②图纸按专业排列,整体图规划与竣工图在前,施工设计图在后,设计图中同专业图纸按图号顺序排列。 ③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文字材料排前,图纸排后。 8) 编制卷内文件页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卷内文件均按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号。每卷单独编号,页号从“1”开始。 ②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折叠后的图纸一律在下角。 ③成套图纸或印刷成册的文件材料,自成一卷的,原目录可代替卷内目录,不必重新编写页码。 ④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9) 卷内目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卷内目录式样应写明序号、文件题名、文件编号、日期、页次。 ②序号:以一份文件为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从1依次标注。 ③文件编号:填写工程文件原有的文号或图号。 ④文件题名:填写文件标题的全称。 ⑤日期:填写文件形成的日期。 ⑥页次:卷内文件次序页码。 ⑦卷内目录排列在卷内文件首面之前。 (十四)项目档案应当建立全宗卷,以积累项目内与各个项目的分类档案、交接凭证、鉴定报告、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 (十五)项目档案资料原则上按照附件1: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归档分类表进行分类并装订,不得随意改动,使项目档案保持前后一致,具有稳定性。 (十六)资料归档单位需应明确组卷与卷内文件的主要责任者,写清文件的直接形成单位和个人。有多个责任者时,选择两个主要责任者。 (十七)案卷的起止日期为案卷内全部文件形成的起止日期。 (十八)装订统一采用线绳三孔左侧装订法,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条 项目归档档案资料不少于两套。建设指挥部作为档案管理单位应设专门档案室,根据档案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档案室设在县(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一条 县(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档案管理责任单位应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配置必要的档案柜架、微机、声像器材、空调等基本设备设施,落实专、兼职档案人员,明确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及时进行项目后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登记造册。 第十二条 档案室应建立健全档案登记和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库存、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照规定向上级部门报送档案基本情况表。 第十三条 档案室应当建立全宗卷,以积累本单位的分类档案、交接凭证、鉴定报告、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 第十四条 档案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人员要对档案资料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主要检查档案室设施和档案资料情况,保证账物一致。如有破损或字迹失真的档案,应及时修复。发现其它问题,也应及时解决或报告主管领导。 第十五条 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项目情况和所藏档案情况,辨别案卷目录、全引目录、专题目录等检索工具和必要的参考资料。建立档案目录,方便档案查阅、整理、保护、利用。 第十六条 项目档案应按照国家项目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项目档案数字化工作,建立项目档案信息库,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项目建设与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档案的借阅 (一)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借阅库存档案,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二)档案借阅者必须遵循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档案借阅者未经批准不得复制、照相、拷贝档案,不得涂改和转借他人。 (三)对归还的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检查,及时记录档案借阅情况。如发现借阅档案涂改、损毁或遗失等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保密原则,对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造成档案损失或泄密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据情节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档案的检查、鉴定、销毁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对项目档案一并进行检查与验收,档案管理制度的健全与档案内容的完整应为项目验收的一个组成部分。检查无误再进行移交接收与归档。 第二十条 根据档案保管期限表,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核定保管期限,剔出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登记造册后方可处理。 第二十一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 (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二种。其中:永久为30年以上,定期为30年和10年。 (二)档案保管期限从档案的所属年代次年1月1日起计算,计划、协议、协定、合同等有关文件,按其有效期满后次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归档资料分类表 序号 分类 内容 (一) 项目立项资料 重大项目立项的批复文件、专家论证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水土资源平衡分析报告、水资源平衡分析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自治区领导机构与管理机构文件。 (二) 计划审批资料 各年度计划与审批资料、片区调整审批资料、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种通知、规定及与领导小组、各建设指挥部往来文件等资料。 (三) 规划设计资料 重大项目与各市县项目片区整体规划,县级分区(或分年度)规划,市县各年度工程施工设计、预算与施工图资料。以及以上规划与施工设计的测量资料,地质勘察资料,县级、乡级审查和论证资料。 (四) 招投标资料 招标方案与批准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招标标底编制文件,中标通知书,公证文件、中标公示文件。 (五) 实施管理资料 项目实施方案,市县领导机构文件,市县建设指挥部文件、管理制度,会议纪要,领导机构与建设指挥部通知、规定、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项目建设大事记,与参建各方往来资料,有关参建单位资质材料。 (六) 合同协议资料 规划合同、勘测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设备供应与安装合同、工程量审核委托协议、委托结算协议、审计合同,项目实施的拆迁补偿协议。 (七) 监理资料 监理规划、细则、图纸会审报告、月报、季报、日记,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资料,旁站与检测记录,进场材料与设备检测资料、工程开停复工资料、工程计量资料,会议纪要、监理来往函件、项目监理部下发的通知文件(含回复单)、各阶段监理小结、年报与各阶段监理工作报告,监理通知。 (八) 施工管理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月报、日记,质量事故记录,施工材料质量证明资料,设备质量资料,各种材料、混凝土试块、回填土压实等有关检测成果,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施工质量保证资料,施工质量检测资料,变更资料,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施工质量评定资料,工程计量原始记录,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资料,关键部位施工质量控制自检资料,施工单位内部管理文件、工程施工大事记,竣工图纸,各阶段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九) 权属管理资料 权属调整方案、公告、协议,地籍变更登记资料,拆迁补偿资料,权属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十一) 财务档案 工程报帐资料,项目管理、设计、监理费用支出资料,拆迁补偿支付资料、竣工决算资料、审计资料等。 (十二) 验收资料 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分区初验资料和分区终验资料、县项目区验收资料、重大项目验收资料。 (十三) 工程移交管护资料 工程移交资料、工程管护资料。包括工程移交协议、工程管护协议、工程管护方案,质量保证期内的工程管护记录资料、质量保证期工程运行使用总结报告、重大项目验收前各年度已移交工程的工程管护情况报告。 (十四) 项目后资料 绩效评价资料和在项目后进行项目动态监测、效益评价、专项考察或研究、评价阶段所形成的文件资料。 (十五) 影像资料 照片,录像,专题片等影像资料。 (十六) 其 他 设计执行情况报告与历次检查情况报告、验收整改落实情况报告、专项报告、重要事项专题报告、及其它在项目检查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及项目大事记资料。
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 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建)发[2008]641号)和《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建)[2007]80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函》(国土资函[2009]657号中批复的2009年——2013年期间实施的“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国家和自治区投资该项目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分成和自治区留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统一规划、集中使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章 项目预算编制及支出范围 第五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宏观经济政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项目实施方案、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本年度工程施工计划和自治区本级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情况编制项目年度预算。 第六条 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的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拆迁补偿费等。其中,前期工作费包括土地清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勘测费、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和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竣工验收费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编制与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补划与标记设定费;业主管理费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 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号)执行。 第三章 支出预算的下达和执行 第七条 项目资金年度支出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资金预算和项目年度施工计划确定。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按照确定的年度支出预算下达项目资金。其中:项目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等其他费用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号)规定的取费标准,按不超过项目工程施工费的12.5%核定,具体额度在下达的年度预算中予以明确,属自治区级支出的直接下达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属市县支出的随年度支出预算直接下达到项目所在市县。 第八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构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购置的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项目工程必须遵循《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设备购置必须遵循《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实行工程施工招投标和设备购置政府采购的,不得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条 项目所在市县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区所属年度施工计划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上。市县要设立“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资金专户,实行集中报账制,保证项目资金从专户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或商品和劳务的供应者。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户资金的管理、审核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开工前,根据开工通知书,预拨给施工单位当年工程施工费的5%作为工程预付款,进入正常施工后,按工程进度报账。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支付的项目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价款的85%,项目验收后,仍应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拨付,保证按合同约定。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每年度项目结束后,项目所在市县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联合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第四章 财务决算和审计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办理项目竣工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项目进行审计,将审计结论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共同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财务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报。经项目所在地财政、国土部门审核汇总并签章后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财政厅对市县上报的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未经竣工决算审查的项目新增耕地,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确认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资金结余按原拨款渠道缴回。 第十七条 因项目调整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而终止实施的,应报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由项目所在地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由同级审计部门负责审计。清算后剩余的资金按原拨款渠道缴回。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自治区财政厅将会同国土资源厅、审计厅、监察厅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追踪问效。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接受财政、国土资源、审计和监察部门及委托的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考核制度。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对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在项目申报、实施和管理过程中违纪违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可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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